近日,吴江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由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已反目成仇的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意外大火损失惨重殃及邻居

 

 201135日晚,老沈投资经营的木门厂发生火灾,大火顺势烧到了与之相邻的由老李投资经营的木门厂,火灾造成两个木门厂建筑物受损、所存大部分货物烧毁的严重后果。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确定起火部位位于老沈的厂房内,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所致,但不能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老李认为,是老沈家先着火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老沈承担。老李多次找到老沈协商赔偿事宜,而老沈却毫无赔偿的意思,认为火灾是由于他人燃放不合格的烟花所致,火灾损失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况且自己损失也很惨重,也没有钱赔偿。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调和。本来双方在业务上还有些往来,此事之后双方就断绝关系,几乎成为了仇人。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诉诸法律

 

无奈之下,老李将老沈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老沈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双方就该不该赔以及该赔多少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吴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老沈投资经营的木门厂厂内起火,且因该厂房内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扑救,大火顺势蔓延到了与之相邻的老李投资经营的木门厂,致使老李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老李因本案火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系老沈过错所致,老沈理应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损失的数额,吴江法院依法委托有关价格认定单位对因火灾给老李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包括房屋损失、材料损失、停工工资损失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余万元。吴江法院最终依照我国《物权法》、《侵权法》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老沈赔偿原告老李经济损失413847元。

 

法外有情,和解化纠纷

 

被告老沈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义务。于是,老李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老沈按生效判决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原本是很好的合作伙伴,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一开始,双方各持已见,甚至恶语相向,差一点发生肢体冲突。老李坚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且迟延履行利息一分钱都不能少。而老沈则认为,本来就不该赔,即使该赔,一赔就是几十万,也没有这个能力。鉴于双方激动的情绪,执行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认真倾听当事人诉说,了解各自的不满与委屈。执行法官晓之以法理,动之以情理:一方面对老李讲要讲人情,讲和气生财,讲远亲不如近邻。另一方面,对老沈讲法律,讲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经过执行法官的几轮调解,老沈真诚地就火灾给老李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并愿意分期偿还赔偿款。老李看到老沈的诚意也表示接受并作出放弃10万余元的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希望广大市民提高防火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以免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给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