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2,张强(化名)驾驶扬州某公交公司客车在沃尔玛超市门前,与在路边等候放行的市民钱萍(化名)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使其手镯受损。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上述事实,但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因对手镯价值存在争议未能达成协议,钱萍遂将汽车司机、公交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手镯损失31900元。

 

 近日,邗江法院审理了此案。诉讼中,法院依钱萍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手镯进行鉴定。鉴定手镯受损前价格为34600,受损后价值为2700元。原告另支出鉴定费675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并不等同于事故责任不能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的描述,可以认定钱萍并无违章行为,因此张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张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又因公交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2000元限额内赔偿,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的29900元和鉴定费6750,合计36650元由公交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