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超市停运的电梯上行走摔伤,超市应当负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苏果超市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0450元。

 

去年813日,李某在苏果超市(张家港)有限公司购物时,从超市二楼到一楼的斜坡型自动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时摔倒受伤。后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伤情被诊断为骨折,超市为李某垫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和门诊费共计12473.3元。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认为上述损伤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均因苏果超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伤产生,要求苏果超市赔偿。

 

审理中,苏果超市认为,李某通过超市电梯时摔倒属实,但不能将李某摔倒的责任归咎于从电梯通行。人类从高处向低处行走,由于重力及惯性的作用,本身就存在摔倒的风险。超市使用的电梯为坡型电梯,其安全性能远远高于台阶式电梯,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电梯出入口以及电梯上已经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摔伤当天是下雨天,为购买雨伞至苏果超市的二楼雨伞柜,摔倒时穿着坡跟的高跟鞋。苏果超市的涉案斜坡型自动扶梯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停止运行状态,除了斜坡型自动扶梯之外未向顾客提供其他楼梯上下、出入二层、三层购物楼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果超市作为开设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提供尽可能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

 

超市的斜坡型自动扶梯在正常运行时,顾客只需站立在上面,并可利用电梯的扶手保持身体平衡,一般不需要自主走动,比较安全。但是当斜坡型自动扶梯停止运行时,却因为其斜坡型的设计、电梯表面是金属材质摩擦性较小及顾客走动时不能持续、稳定地抓牢扶手反而增加了顾客在其上走动时滑倒的风险。

 

2011813日,因为天气原因,难以避免顾客等将雨水带入商场,导致地面、扶梯表面比晴天更易湿滑,而该日苏果超市在停止运行了斜坡型自动扶梯的同时未为顾客提供其它更为安全的通道,使得顾客必须在扶梯上行走,从而跌倒的风险也增加,故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某虽然穿着高跟鞋更容易摔倒,但是穿着高跟鞋购物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苏果超市也并未禁止穿着高跟鞋的顾客在斜坡型自动扶梯上行走。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