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为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顺利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滨湖法院为落实这一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

 

出台文件建立犯罪封存制度。该院少年庭制定《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实施意见(试行)》,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做出规定。为具体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该院积极联系区委政法委,拟联合辖区内司法、教育、档案管理等单位成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工作联合小组”,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前科封存及解封监督和解释工作,同时拟在法院内设立联合小组办公室,承担制度运行中的日常工作事务。

 

多层审查严格封存程序启动。《意见》规定犯罪前科封存申请由未成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向法院提出,法院初审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后,还需经过多层审查。先经司法机关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评议,再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照社区矫正调查的形式对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未成年犯罪人为在校生的还需校方出具考察意见。实行对申请人的一票否决制度,严把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审查关。

 

完善规定抓好封存制度落实。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申请、复议、保密、终止等相关规定,确保制度落实。拟与辖区内公安、检察等机关协调联合,分别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并将决定予以封存的犯罪档案建立单独的台账,实行严格保密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事由和特定程序不能获得封存档案,从而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同时明确封存终止程序,一旦发现未成年犯罪人有漏罪未处罚或者犯新罪时即通过发送《终止轻罪前科封存告知书》终止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