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了大批民事案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促进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通过对部分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民事调解要做到“四个注重”。

  一、注重对代理人资格及代理权限的审查。实践中发现有的案件代理人伪造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书代其调解,有的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为一般代理,实际并无调解权限,如果允许这些代理人参与调解,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将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二、注重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通过调研发现,有的调解协议未对财产交付的时间、费用进行约定,有的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的调解内容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有的调解协议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未征得第三人同意,有的调解协议约定事项无法执行。法官必须要注重对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必须要合法,必须要有可操作性,否则将导致调解协议无法履行。

  三、注重调解程序的规范。调解程序虽然不如庭审程序那么严格,但是法官也应当严格规范开展调解,要避免出现一人调解的情况。

  四、注重调解中的法律释明。法律释明是当事人清楚明白自己权利义务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法官在促成双方调解的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告之当事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调解所可能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让当事人自己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