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与省建设厅出台诉调对接指导意见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2-12-13 浏览次数:340
近日,省法院与省建设厅共同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特邀调解员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多元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力量,妥善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中专业性较强的类型,具有案件标的额大、认定事实难等特性,而且往往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随着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收案数逐年呈上升趋势,但该类案件调撤率一直在低位运行,成为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为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力量,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民一庭在与省住建厅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人民法院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特邀调解员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拟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妥善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民一庭多次与省住建厅会商,同时征求民一庭全体审判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
《意见》共十七条,内容涉及特邀调解员的选聘、协助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沟通协作机制等事项。此外本意见还吸收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一是在调解工作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规定专业人员可以参与旁听庭审;三是规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