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欠条背后的恩恩怨怨
作者:杨小英 梅小薪 发布时间:2011-11-01 浏览次数:359
一张欠条,几多恩怨!王某手持欠条向刘某追债,而刘某则声称两人之间只有男女关系,并无经济纠纷,欠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近日,东台法院调结该案,刘某给付王某12000元,恩怨就此了结。
王某称,自己与被告刘某原是同事关系,相处也不错。2008年,被告刘某的住房要装修,就请原告帮助联系装修公司。原告为被告刘某联系了装修公司,并先后共垫付装修款22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以经济状况不便,于2009年12月24日出具了欠条一份。
对于装修公司及公司的负责人,双方并无争议。但刘某辩称,王某是某机关工作人员,而自己是保险公司职工,根本不可能是同事。欠条是自己在很冲动的情况下写的,其实自己并不欠王某任何钱。
刘某说自己也认识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向某,只是因为当时装修价格的原因,才请王某跟向某谈的。房子装修共花了32000元,钱是自己一次性给装修公司的。当时公司提供了装修清单,但收款时没有打收条。
刘某强调,自己与王某之间并无欠款纠纷,反而是王某欠了向某的钱,想叫自己帮忙还。刘某称,自己与王某从2003年起就有男女关系,当时自己已经离婚,但最初并不知道王某有家庭。知道王某有家庭后,自己在2009年12月份提出分手,但王某不同意,还拿影像资料相威胁,要求帮忙还钱。因为影像资料的内容涉及到自己的隐私,自己无奈之下只得给王某出具欠条。
刘某的邻居江某证实,2005年-2007年期间,王某正常居住在刘某家中,周围邻居公认他们是夫妻关系。对于王某所称帮刘某垫付装修款一事,江某表示未听说。
原告方认为,案件法律事实清楚,请求法庭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则强调欠条是被胁迫写的,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说各的理,争得不可开交。
刘某辩称欠条是受胁迫而写,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依法提起撤销之诉。而王某除了欠条外,也无其他证据证实该款系垫付装修款项。
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组织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前述协议。(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