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个十分厚重的概念,法院文化对司法的能动作用不言而喻。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命题,在此背景下法院文化建设在司法领域中悄然升温。近年来我国法院文化建设虽然对推动法治建设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因各地对法院文化论题的认识不足等原因导致其遭遇瓶颈。本文拟从法院文化的概念分析、价值探索、建设路径等方面进行论述,对如何理性构建现代法院文化提出一些思路和看法,以希共同探讨交流。

 

一、概念澄清:法院文化内涵与外延

 

文化”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被学术界公认为是我国”文化”一词的出处。关于文化的定义,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大概有200余种。(1)文化有很多层面和种类,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事实上,我们通常并不是一般地谈论文化及其特征,而更多是讨论它的某些方面:文学、艺术、宗教、哲学、法律、建筑、医学、语言等,毫无疑义,离开这些具体有形的领域即无所谓文化。”(2)

 

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源远流长,而法院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子系统,则是近年来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命题后,国人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程度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在这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法院文化便提到了人们关心和关注的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什么是法院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表达出了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所提倡的精神文化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规范文化和物质文化。(3)此种观点分别从主体和结构角度对法院文化进行了总结,但概括的不完备性似乎让人觉得法院文化的内容缺少些东西。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不同个体有关法律和法院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等观念形态所构成的心态结构,同时还包括法院整体氛围和一定的司法行为模式所呈现出来的象征性样态。(4)此种观点是根据弗里德曼研究法律文化的方法将文化划分为内部和外部文化的做法,通过对法院文化核心要素即司法价值观、司法思维、司法礼仪和司法氛围等要素进行分析而得来的。还有一些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所共有的思维观念、行为模式的物化和非物化的体现,总体上包括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等等。(5)(6)客观地说,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这是论者看待该问题的角度不同所致,或者说亦是对文化和文化结构理解上的多义性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将法院文化定义为: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笔者较为赞同这种归纳。文化是无形的,对无形文化的内涵我们往往无从下手把握,而只能通过外在的一整套表意系统积累、养成。此种定义更加注重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形态,利用外显的文化载体构建法院文化,能够更好、更准、更实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但是把法院文化的创建主体仅仅局限在”人民法院”范围内,似乎值得商榷。法院文化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法院文化不仅是法院群体长期形成的制度化成果和精神理念,而且包涵全社会在法院这个场域中创造出的其他文化成就。法院文化不是简单等同于法院范围内的法官文化、审判文化等,而要在更广阔社会视角下进行探讨。因此,法院文化是包含法院群体在内的全社会在长期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的一种共有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总和。其作为文化体系中的一种独特文化,结构上应该由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以及物质文化共同构成。

 

二、价值探索:法院文化之功能定位

 

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是由两只”看不见的手”来控制的,一只手是经济上的价值规律,它通过人的物质需求支配着人的行为;另一只手就是社会领域的文化,它通过人的观念意识自觉不自觉地指挥人的行为。作为文化领域的一个分支,法院文化是一种自觉和理性的文化,其功能作用不容忽视。认清这一问题对于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以及法院队伍建设意义重大。

 

文化功能是指文化整体要素或者文化个体因素对人类生活和个人发展所产生的效能作用。文化学理论认为,文化具有导向、凝聚、激励、改善、约束、辐射等基本功能。(7)根据法院文化建设的需要,其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8)

 

(一)导向功能

 

先进的法院文化可以通过整体的价值认同来引导法院工作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使他们在文化的深层次上自觉地结成一体,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另外,先进的法院文化对社会大众的导向也不容忽视,在某种程度上对司法公信力提升、涉诉信访工作、司法环境的优化影响较大。

 

(二)凝聚功能

 

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粘合剂,能使每一个体产生一种强烈的向心力和对法院的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并自觉付诸行动,从而凝聚人心,集合战斗力,增强司法能力,获得整体效应。

 

(三)约束功能

 

文化约束是一种内化的、有效的、高层次精神约束。它能够使影响主体对其社会责任感和未来发展等精神要素有了更透彻的领悟和理解,使自己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方式与法院整体价值目标保持相同的取向,从而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四)激励功能

 

优秀的法院文化使法院群体成员深知其所在组织及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进而产生法官职业尊荣感和崇高使命感,激励他们奋发向上,以高昂的士气勤奋工作,忘我工作。

 

(五)感召功能

 

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展现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和法官,增加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认知、信赖和赞许程度,不断增进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从而推动法院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实践冲突:法院文化建设之现状

 

法院文化的提出并不是偶然现象,它是在我国法院长期实践中孕育出来的一个新鲜事物,其对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以及法治社会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或因某些法院对法院文化论题认识不足与理解偏差,法院文化建设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和误区。

 

(一)”此文化”与”彼文化”的冲突

 

在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中,由于对法院文化概念的理解偏差,导致部分法院在文化建设上出现了”文人情结”和”文人士子”之风,很多法院文化建设以书画、摄影、文学、文体活动等形式出现。有些人民法院网站的”法院文化”栏目下,设置了类似”法官文学””书画摄影”等板块。(9)固然,上述的内容在缓解干警工作压力、陶冶干警情操、提高干警生活情趣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法院文化建设并非建立在此种文化之上,也并非仅仅包含这些文化。

 

(二)”大文化”与”小文化”的冲突

 

现实中,有一种”审判文化”和”法官文化”即法院文化的论调。审判文化论者认为”审判文化”而不是”法院文化”更能体现法院文化的行业特征,离开审判实践任何文化建设均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法官文化论者认为只有突出法官在法院群体重的主体地位,围绕法官设计文化表意符号,具备法官职业身份的特点,才符合法院文化的特色。(10)这两种论调无疑将法院文化的外延进行了缩小解释,审判文化与法官文化应该属于法院文化的因素之一。

 

(三)”长期文化”与”短期文化”的冲突

 

法院文化结构中的精神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这就决定了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期性与复杂性,绝非一日之功、一劳永逸。然而有些法院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片面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可以立竿见影、一蹴而就,所以在某个时间段内集中搞办公场所建设、文化长廊建设等,或者组织几次法官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几次学习活动等就大功告成。法院文化严格地讲应该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其形成必须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和沉淀。

 

(四)”物化文化”与”非物化文化”的冲突

 

由于法院文化中精神文化建设具有长期性与内隐性,而物质文化建设具有直观性和易塑性,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热衷物质文化建设而忽视精神文化培育的功利主义倾向较为普遍。有些法院借助文化建设之风大搞楼堂会馆建设,有些法院认为物质文化建设应该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要通过物质文化建设体现法院文化内涵。(11)这些做法在导致法院文化建设趋于浅层化的同时,也将法院文化建设引入功利化的误区。

 

四、路径选择:法院文化建设之思考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和队伍素质能否跟上时代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具备先进的司法意识和理念,说到底就是能否培育一种先进法院文化。文化是一种精神或者精神现象,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潜在性和难以周全性,但是其结构或者构成要素在一定程度上的可概括性为法院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目标和构建路径。

 

(一)法院文化建设之架构

 

法院文化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知之而为之,构建先进的法院文化必须建立在对法院文化知晓之基础上。笔者以为,法院文化建设总体上应由四大要素构成。一是精神文化,是法院共同体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管理哲学、群体精神等思想意识形态,其决定了法院文化的本质并统领其他三大要素。二是制度文化,是指蕴含着法院文化特征的有关审判、管理、保障工作等制度的折射与集中反映,包括法院规章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交互关系形态,是法院文化的基本载体。三是行为文化,是法院共同体精神文化在行为上的具体体现,是制度规范指向的内容和反映,包括司法行为、生活社交、职业形象等。四是物质文化,是物质形态存在的有效内涵的视觉内容和法院文化的表象形态,也是人们直接感受、直观把握法院文化的依据。

 

上述四个要素是共同组成法院文化的有机整体。其中精神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结构的核心地位,系法院文化的灵魂,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制度文化居于中间地位,即是精神文化制度化方向的产物,也是精神文化向外传播的载体,在法院文化整体中起承接作用。行为文化与物质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的外层,是法院精神文化在人和物两个方面的外在表现载体。如果把法院文化比作一颗大树,那么精神文化为其根系或者根基,向整个系统输送养分;制度文化即树干,支撑着法院文化之树的框架;行为文化与物质文化就是树枝和绿叶,向外彰显法院文化的魅力。

 

(二)法院文化建设之思考

 

法院文化的构建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法院文化建设应该围绕其结构因素逐一展开,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兼顾建设内容的层与次,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更新法院文化建设的观念是前提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由于中国法治传统不甚发达, 故社会大众化的司法认同感离法治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法院文化的关注。许多人对法院文化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外在的物质载体上,缺少对法院文化深层次的理性认识。因此, 构建我国当代的法院文化, 必须首先从更新观念开始。要充分认识到法院文化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的统一体。要从法院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背后, 洞察到法院文化的应有性质。不仅要关注法院文化的形式构建, 更要努力探索出符合法院文化内在要求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 我国法院文化建设才能从幼稚走向成熟,从感性走向理性, 从细枝末节的局部修补走向结构完备的体系化构建。

 

2.增强精神文化中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是保障

 

长期以来, 我国的文化建设始终把意识形态摆在突出位置, 这为法院在当前政治体制下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思想保障。就历史经验来看, 先进的意识形态往往需要优势文化的支持, 任何观念形态的东西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予以体现和传播。由此可见, 法院文化实际上为意识形态进入法院提供了路径。当前,文化领域不同意识形态间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日趋加强。在这种背景下, 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手段, 必须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法院文化的控制力, 特别是要重视包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在内的先进司法理念统领法院文化建设, 使法院文化建设的主旋律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 从而促进法院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3.实现法院共同体与社会大众的良性互动是关键

 

法院文化是社会文化大系统的一个分支, 因此法院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法院文化建设应充分吸取法治化进程中的制度文明和精神理念,法院文化的构建既要建立在司法活动主体、特别是法院共同体基于对法院及其运作规律充分把握之上,还必须依赖于整个社会法观念、法意识的提高, 亦即整个社会评价体系对于法院功能以及价值的认同。此外, 以公平、正义为精神统领的现代法院文化, 作为社会文化系统的组成部分, 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建构作用, 它对于树立法院在社会中的权威, 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 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法院文化的建设和育成, 必须在自我构建的同时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4.注重行为文化的形式意义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切入点

 

任何文化总是以一定的形式符号来表现。对法院文化的理解和接受, 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从对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感觉中获得的。对于社会大众而言, 法院共同体的行为模式可能就是法院文化的表现符号。因而,行为文化的形式价值在现代法院文化的构建中也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受我国法制传统中司法与行政合一、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法院共同体行为模式一直未能形成独特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形式符号, 这使得司法实践中行为文化的形式观念相对淡薄。形式价值的阙如,暗淡了司法应有的神圣光环,当司法不再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时, 法院文化也就成为可有可无的装饰品。因而, 在培育现代化的法院文化的同时,必须加大司法礼仪建设, 规范司法行为, 并养成符合中国法院文化的行为文化形式。

 

5、培育高素质的职业群体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

 

在现代社会中, 司法作为一种专门性的活动, 需要法官、律师、法学家等职业群体的共同参与。法院文化的现代化, 首先是司法活动主体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它需要培育司法者的公正观念和护法精神以及司法活动参与者的权利意识、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故必须加强法官等职业主体对法律文本及其理论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实践, 要对新颁布的法律及时补充和汲取, 要对社会经验与公众观念有充分地认识和理解。从我国现状来看构建现代化的法院文化,培育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的重点。

 

五、结  语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文化根基和浓厚文化氛围的法院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12)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要与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的推进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相协调,必须与法官职业道德培育与职业化进程相结合,要与社会领域其他文化建设相联系。文化的历史性决定了文化建设的理性扬弃,法院文化建设的步伐才刚刚迈出,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在培育法院文化中,我们既要看到它独特的一面,又要看到它与整个社会文化共融共生的一面,只有在不断地总结与吸纳中才能前进。这不仅需要我们按照新的形势和要求对之进行合理有效地熔铸与锤炼,还需要我们一代代人付出诚实而艰辛的努力。

 

 



1)参见范忠信、吴欢:”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2)梁治平编:《法律文化的解释》,三联书店 1994 年版,第 32 页。

3)丁义军、隋明善主编:《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4)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5)杨德龙:”法院文化与法院文化建设”,载《理论建设》2006年第4期。

6)刘成安:”法院文化建设与法律方法”,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1期。

7)同注(5)。

8)参见丁文:”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3期。

9)笔者在网络上浏览了众多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10)钟小凯:”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载《法律适应》2012年第4期。

11)同注(10)。

12 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制报》200662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