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委托不明埋单
作者:焦长宝 钱辉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2092
[案情]
2004年8月江苏某公司全权委托启东顾某处理在启东的经营业务,委托书内容为:“经研究,滋委托顾某代表董事长认真尽职地行使职权,全权处理本公司在启东的经营业务。”2004年12月,顾某在启东成立分公司并与第三人沈某进行纯净水项目合作签约,后顾某违约行为致沈某7万多元经济损失。2006年7月,沈某起诉该公司和顾某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顾某认为授权委托书载明全权处理该公司在启东业务,其是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被告某公司认为授权书中所谓的经营业务仅指原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其签订的纯净水项目合作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系无权代理,由顾某对无权代理产生的后果负责。
[说法]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表现为: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被取消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合同法》规定在以上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委托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授权具体事和范围等。根据《民法通则》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授权委托书中经营业务的范围存在争议,“经营业务”的用语也并不能清楚表明授权的范围。在实际经营中,公司经常会有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进行经营的情况,其民事行为也并不一定因此而无效。所以,该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因顾某违约而致沈某的损失。被告顾某作为代理人,对授权书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被告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