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认定难 法院巧妙调解化纠纷
作者:李涛 李苏娴 发布时间:2011-11-01 浏览次数:352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法院案件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律师代理案件也相对增加。律师风险代理,是人们委托律师时常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但由于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案件,认定较为困难,导致因风险代理产生的诉讼也越来越多。2011年10月31日,丰县人民法院即审结了一起因风险代理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因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法院在多次调解后,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事情缘于2008年9月,丰县某中学因与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为了申诉成功,该学校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如案件未申诉成功,则不支付律师费,同时约定学校不得避开律师事务所私自与蒋某和解,否则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0元。但在省高院正在审理该案期间,蒋某向丰县法院申请执行该中学,要求该中学支付建设工程费用。在执行过程中,学校与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申诉案件被省高院裁定驳回。律师事务所认为学校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丰县某中学支付风险代理费30000元。但学校认为,其与蒋某达成的是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在申诉案件中与蒋某进行私下和解,因此其没有违约;加之省高院已裁定驳回了学校的申诉,案件没有申诉成功,因此学校不应支付相关费用。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省高院驳回丰县某中学的申诉,主要原因即在于该学校与蒋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虽然不是针对申诉案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但从整个案件来看,仍具有较大关联性,学校已经违约,应支付律师事务所相关费用。但学校坚持认为其没有违约,且情绪较为激动。法院在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后,学校终于认识到在诉讼中亦应诚实守信,尊重对方。后经法院调解,丰县某中学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