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出车祸死亡 法院判决一起喝酒者赔偿
作者:戚厚碧 陈义 发布时间:2012-12-12 浏览次数:2123
九个人一起喝完酒后,一人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出车祸死亡。死者家属将一同喝酒的其余八人全部告上法庭。2012年7月25日,铜山法院作出判决,八被告分别补偿原告3000元。
经铜山法院审理查明,小赵和小任(均系化名)系好朋友。2011年1月30日晚,小任邀请小赵及另外七名被告在柳泉镇某饭店用餐并饮酒,酒后小赵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赵当场死亡。铜山区交巡警大队认定小赵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0mg/100ml)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危险性是明知的,但其在与朋友饮酒后仍执意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故对自身死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八被告在明知小赵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地劝阻其饮酒,又在酒后放任小赵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被告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小赵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铜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