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利用暑假带着老婆孩子到欧洲好好游玩一番,没想到孩子假期都过了,旅游公司不但没办来签证还被目的国领事馆拒签了,心怀怨气的杨先生一怒之下将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退赔各项费用2.4万元余元。1210日,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原告杨先生最终同意只要被告某旅游公司将其近期到某国家的出国签证办妥,将放弃对被告旅游公司委办签证责任的追究。

 

原告杨先生是南通市区一家贸易公司的的老板,常年需到国外洽谈商务,并与被告国内某知名旅游公司下属南通公司建立长期的委托代办签证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互信基础。今年9月初,杨先生决定利用孩子的暑假机会全家到欧洲旅游一番,并将出国签证事宜全权委托给了被告公司办理。由于不同国家对来访国公民的申报材料在要求方面存在差异,被告难免在手续上存在想不周到的差错,耽误了一点时间。签证办理过程中,杨先生为确保全家尽快出国,避免行程影响孩子的开学,还另行找“关系”协办签证。正是这种“有病乱投医”心理,造成杨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误解,出现了责任推诿、相互猜疑的现象,再加上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粗心”,杨先生一家的美好计划最终“泡汤”。

 

花了钱还没办成事,心有不甘的杨先生通过诉讼将气全都撒向了被告公司。了解了实情后,办案法官通过释法析理、多次“搭桥”为双方充分沟通,最终促成原告杨先生暂时放弃了诉讼的念头,并再次给双方重建互信的机会。

 

法官说法:

 

近年来,企业高管或个人因商务、旅游等目的出国的现象日益频繁,象本案所涉委办出国签证的案例也在逐年的增加。该案纠纷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纠纷。但委办出国签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其涉及的委托事项较为专业和复杂,当事人之间一旦约定不明或没有书面约定就很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原告杨先生和被告某旅游公司之间的合同中就曾作过“非因旅游公司的过错被拒签,签证费用不予退还”这样的约定。但对什么情况下、什么情形下属于受托方的过错,却在合同中找不到对照的条款,这就为合同双方之间责任的扯皮埋下了隐患。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应保持克制,坚持诚实信用的合同履行原则,主动增进互信和沟通,依法、公平、合理地处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