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异议人山东省单县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丁某。

 

丁某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三次向山东省单县恒泰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汇款计400万元,单县城市资产经营中心于200971日将包括丁某400万元在内的1770万元汇至单县财政局账户作为竞买“舜师山庄”的竞买保证金,但竞买未中标,丁某的400万元仍然保留在单县财政局。2009720日,丁某出具资金转让说明,言明将400万元转让给郭某在单县购买土地全权支配。郭某等人又合伙竞买单县2009年城区7号地块并委托郭某以自然人身份参与竞买。200985日,郭某以2432万元竞买7号地块中标,与单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交易成交确认书,约定:竞得人在签约后十五日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之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9811日,郭某成立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并于828日、915日分三次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427万元,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直没有签订。2009927日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向单县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县领导批示,单县国土资源局为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予发放。20091231日,泗洪县公安局以丁允彩涉嫌诈骗对400万元予以冻结。201013日,单县国土资源局向郭某下发催款通知书,催交所欠的7号地块出让款1005万元。

 

田某诉丁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0127日作出(2010)洪民一初字第034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丁某于同月128日前返还田某投资款及利息400万元。因丁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泗洪法院于同月129日以(2010)洪执字第0432号民事裁定书从单县财政局资金结算账户上扣划了400万元。

 

2010430日,单县财政局向泗洪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返还被扣划的400万元。

 

【审判】

 

泗洪法院经听证后认为,当事人主张财产所有权,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丁允彩交在单县财政局的400万元为单县“2009年城区7号”土地竞买保证金。因此,该400万元不能转化为单县“2009年城区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有权仍归丁允彩。故单县财政局对400万元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单县财政局的异议申请。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丁允彩交在单县财政局的400万元是否为单县“2009年城区7号”土地竞买保证金。如果是则扣划错误,如果不是则执行正确。

 

按照山东省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公告,土地竞买保证金必须打入出让方,也就是单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户名和帐号上才能拿到交款手续,再到国土资源局确认竞买资格;单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亦规定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另规定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为无效申请。而本案中竞买人郭斌没有将钱交入国土局指定的帐号,没有取得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为了能让其参与竞标,单县县政府领导直接批示,让其参与竞标,可见郭斌的竞买资格的取得是基于单县政府领导违反规定的批示,并不是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

 

既然被执行人丁允彩委托郭斌所交的不是单县“2009年城区7号”土地竞买保证金,故就不能转化为土地出让金,然应为丁允彩的个人财产,应能够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