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作者:王炳连 王伟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1432
【案情】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对朱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朱某也不应分担李某10%的损失,最终驳回朱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实际是由两起连环事故组成,一是李某违规横过马路,刘某避让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该事故中,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没有责任,朱某对李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中分担10%损失的机动车,是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本案中,造成李某重伤的是交通肇事中的案外人刘某,朱某是紧急避险案中的受害人,与该交通事故没有关系,朱某对李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刘某避让行人李某时,不顾雨雪路滑和对面来车的实际情况,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车头越过马路中心线,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受损,这是一起紧急避险行为,是刘某为了自己和李某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可能撞车受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违规横过马路,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刘某紧急避让,是紧急避险人,虽然险情是由违规横过马路的李某引起的,但是在宽阔的路面上,李某的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车祸发生,也不会迫使刘某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方法去避让,李某横过马路只是发生事故的导火线、起因,刘某超速行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朱某的损失应由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的刘某承担赔付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李某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朱某不应分担李某10%的损失,李某对朱某的损失也不承担责任,朱某、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