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严防国家税收流失
作者:赵舒 王志敏 发布时间:2012-12-12 浏览次数:378
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向南通市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该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昊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叶峰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南通昊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与常州市叶峰物资有限公司订运输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送水泥,运送数量依被告实际需要而定,运送单价为不含税价每吨36.5元。2011年11月18日双方对账确认南通昊宇贸易有限公司运送水泥14985.96吨,常州市叶峰物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运费546987.54元,但常州市叶峰物资有限公司系通过个人存款或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顾志坚个人银行帐户汇入355000元运费,尚有运费191987.54元未支付。鉴于南通昊宇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涉嫌逃税漏税,该院建议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南通市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表示查实后将依法处理。港闸法院在发出司法建议的同时,与该局初步达成建立合作对接机制的意向,即税务部门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偷逃税现象的企业一经核实即依法查处;对于法院在案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双方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