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减人员我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吗?
作者:王萍 可敬 发布时间:2010-07-21 浏览次数:723
编辑同志:
2006年10月我应聘到某民营企业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当时没有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企业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说明里列了我到公司的时间、月薪、工种和担任的职务,企业落款盖章。今年因企业经营困难,决定裁员,企业通知我自
小乔
小乔同志:
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你们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你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当可以获得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