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
作者:余利亚 秦婧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1974
[案情]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后,多次催要欠款,尽管其未能及时归还欠条存在一定过失,但尚未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仅以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完成的积极结果作为自己所受损失的依据,损失事实不确定。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依法审查确认,而非原告的简单主张,被告违约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仲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关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问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主要有三个要件:存在违约行为;已经造成财产损失;违约行为与造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怠于履行受托义务?原告受到的损失是否就是债务人所欠的款项?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与上述原告受到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被告是否怠于履行受托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原被告就索要欠款一事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约定义务,本案被告的履行义务是索要欠款和归还欠条。就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接受委托后不断向债务人催要欠款,已经完全履行了催款义务,但由于债务人经营状况较差无力偿债致使一直未索要到欠款,欠条也一直未归还原告。所以被告就归还欠条存在一定过错,但从本案合同履行的目的??催要欠款的角度审视,被告行为对受托义务的履行尚不足以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尽管被告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受到的损失是否就是债务人所欠的款项,即原告主张的受损事实是否存在?
本案委托事务实现目标无非有二种可能,其一积极结果??索要到欠款,即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实现;其二消极结果??要不到欠款,即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原告仅仅以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完成的积极结果作为自己损失的依据,显属以不确定的事实为依据主张权利,并且,原告对自己主张受到损失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主张的受损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三、被告违约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从本案中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受托义务致使原告债权超出诉讼时效以至受到损失的起诉理由看,首先,欠条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依法审查确认,而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而只是简单的主张;其次,即便欠条超出诉讼时效,仅使原告丧失胜诉权,而非实体债权的丧失,况且,被告在受托期间不断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该债权的时效不断中断,所以原告并非当然受到主张债权失败的不利后果而受到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故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的并不存在,也未举证证明被告违约行为与己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被告也不符合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仲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