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作者:陈娟娟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次数:1511
【案情】
季某计划购买房屋一套,在中介的介绍下,季某看中蒋某家欲销售的房屋。该房屋由住房和阁楼组成,住房和阁楼均为98.25平方米,住房和阁楼各自独立,经外楼梯通过,住房有产权证,阁楼没有产权证。在中介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季某于2011年7月28日前往蒋某家看房,并于当天晚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季某当场?付买房定金3万元。考虑到住房和阁楼是相互独立的,担心在交付房屋时产生争议,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表述为“被告将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及楼中楼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房屋出售给原告”。现季某因蒋某的房屋不是楼中楼而主张合同无效,并且要求蒋某返还房屋定金3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被告将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及楼中楼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房屋出售给原告,但是被告所要交付的楼中楼是阁楼,并且无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在售房时作了虚假陈述,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且返还定金3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在看房时,被告向原告及中介人员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说明房屋由住房和阁楼组成,住房有产权证,阁楼没有产权证,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住房和阁楼相互独立,原告担心被告不将阁楼与住房一同交付,故要求将阁楼写进房屋买卖合同,于是中介人员在合同中表述为“被告将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及楼中楼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房屋出售给原告”。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完全了解房屋结构和产权情况后决定向被告购买,鉴于住房和阁楼独立的外楼梯结构,原告要求将阁楼写进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阁楼写成了“楼中楼”,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故其要求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3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阁楼写成了“楼中楼”是否属于虚假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阁楼表述成楼中楼,在表述中有瑕疵,但是原告是经过仔细看房,完全理解理解房屋的结构和产权的情况下才与被告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为为有效的。
综上,本案并没有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的精神的,有利于鼓励当事人自由买卖,保障合同的持续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