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某个体运输公司与某购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购销公司的5000吨玉米由运输公司承运至某码头。合同履行过程中,购销公司以约支付了全部报酬,但购销公司经无数次向运输公司索要运费发票,运输公司以运输期间油料大幅度涨价,运输亏损较重,要发票必须加钱为由拒付。20077月,购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出具发票。

[审判]

某法院受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本案是运输公司收到相关款项后拒绝出具发票而产生的纠纷;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都可向国家税务机关举报而非向法院起诉。换言之,购销公司索取发票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某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该法罚则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是运输公司在收到购销公司的报酬后未向购销公司出具发票而产生的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保管等活动均属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参与该行为的主体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同时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违反该规定应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以该监督关系为客体的纠纷不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律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