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三人不享有地补偿分配权
作者:倪其亚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1681
[案情]
2004年3月期间,国家修建宁宿徐高速公路,征用睢宁县某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并确定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05年11月,该村民小组一农民与邻村一王姓妇女再婚,王某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陆续迁至该组。公安机关于2006年4月给其颁发的户口簿。2006年该村民小组在分配人均3500元的土地补偿款时,由于没有给王某的儿子三口进行分配,三人将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某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费10500元。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系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而本案某村民小组现有可供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发生的时间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三原告不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应享有被征土地的补偿权。因此,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案件比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是解决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实践中,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主义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的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案中,王某等三人是基于其母亲的再婚而迁至某村民小组,非该村民小组的原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享有该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必须有证据证明三人在土地被征时是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三人虽然出具了公安机关于2006年4月颁发的户口簿,但户口簿只能显示三人是何时由何地迁至该组,且王某三人的户口迁至该村民小组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故王某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