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普通债权人对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作者:朱清华 发布时间:2007-07-11 浏览次数:2295
[案情]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应视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王某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评析]
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决定诉讼程序能否被启动。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我国采取“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主要考虑:1、起诉人是否存在可能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2、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法律上利害关系”做进一步解释,就是看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影响到起诉人的利益。①起诉人主张的权利受到的侵犯或影响是否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②起诉人主张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影响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一、供销社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无效情形;二,涉案房产不是抵押财产,债务人供销社2000年处分房产的行为属正当交易,应受法律保护;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发证日期是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普通债权人对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特殊情况下,当普通债权人对名义上与他无关,在实际上与他有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原告资格。如有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情形,且该违法情形成立与否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应当确认普通债权人具备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