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行为人逃逸 受帮助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仇慎齐 发布时间:2006-07-17 浏览次数:3557
[案情]
B为 A汽车运输公司的雇佣司机.2001年10月4日, 接受A 公司指令运货到外地途中车陷入路边一泥坑中。 B拦住一黄河车,请求帮助把车拖出泥坑。黄河车在拖车时将路人C 撞伤后逃逸并且一直下落不明。 C受伤后住院15天,花医疗费6430元。 C要求B 和A 公司赔偿损失, B和A 公司以C 受伤为黄河车所致,自己无过错,其损失应向黄河车主请求赔偿.为由拒赔。2002年2月10日,C 以 B和A公司为 被告起诉于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243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论]
该案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C的诉讼请求。因为C 受到伤害是黄河车主的侵权行为所致,C 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黄河车主承担。A、B均无过错,A、B不应承担民事责任。C以A、B为被告向A、B行使权力,属被告不适格,故应驳回C的诉讼请求;二种意见认为A、B应承担责任。C被侵权A、B虽无过错,但其是受帮助人,黄河车是在帮其拖车的过程中造成C被侵害,是为其利益所为。在黄河车逃逸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受益人A、B承担;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A公司根据公平原则与C分担责任,B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根据雇工转承责任,雇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过错,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或侵权的应由雇佣人承担民事责任。B是A公司雇佣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C致伤,行为无过错,无重大过失。因此应由A承担B应承担的责任,B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C为黄河车致伤,黄河车主为实际侵权人,黄河车是为帮助A公司的雇佣司机B拖车时将C致伤,黄河车逃逸,造成C受到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A公司虽无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应由A公司与C分担民事责任,同时保留C不能得到赔偿部分对黄河车主的追偿权。笔者认为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
要正确审理此案,笔者认为关键是要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黄河车主与C之间的侵权关系。黄河车主将C致伤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黄河车主与C之间的侵权关系比较清楚,一般没有争议。
2、黄河车主与B之间的义务帮助关系。黄河车主帮B拖车构成义务帮助关系。黄河车主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黄河车主逃逸,受害人不能得到赔偿则有违公平原则。B为受益人虽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承担民事。但B毕竟对C受到伤害无任何过错,责任全部让其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案民事责任B、C应分担,至于B分担的责任份额,可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笔者认为以不超过50%为宜。
3、B和A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亦称雇佣人的转承责任,是指当受雇人在他受雇的工作范围内对他人侵权,雇佣人要为这一行为负责。也就是应当由受雇人承担的责任转由雇佣人承担。该案B为A公司雇佣司机,在履行受雇行为为A公司送货时,车陷入坑中,请求黄河车帮助其拖车,对C造成的伤害无过错。B在受雇的工作范围内造成他人侵权,民事责任应转由雇佣人A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