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白某,女,系湖南人,1986610日与王某在当地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1996年白某外出上海打工,与江苏省某某县的张某相识、相恋,张某系单身。后白某隐瞒自己已结婚生育的事实,与张某于1997812日在江苏省某某县登记结婚,并定居在该县共同生活。2005510日,王某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在江苏省某某县生活的白某,得知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生活多年,一气之下以白某犯重婚罪将白某诉至法院。另查明张某直到案发才知道白某之前与王某在当地已结婚生育。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白某犯重婚罪没有异议,但就白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婚罪是继续犯,重婚行为的本质在于对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侵犯与破坏。在法律重婚中,重婚行为应看作是办理重婚登记与其后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行为的完整统一。办理重婚登记只是重婚行为的开始而不是终止,一经登记虽然构成重婚罪的既遂,但其后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行为却并没有结束。因此,作为继续犯的法律重婚,其追诉时效应以非法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本案白某的重婚行为显然未过追诉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就法律重婚而言,行为人隐瞒事实骗取重婚登记的行为,是构成重婚罪的犯罪行为,此行为结束即造成重婚的结果状态,而其办理重婚登记的犯罪行为则实行终了,不再继续,故法律重婚属于状态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状态犯,其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对白某的重婚行为应当从犯罪之日,也即1997812日白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为2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是5年,本案王某于2005510日起诉白某,显然已过追诉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重婚系即成犯,因为就法律重婚而言,行为人隐瞒事实骗取重婚登记的行为一经实施,重婚罪即告既遂,其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为或后果为成立要件。就即成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对白某的重婚行为应从犯罪之日,也即1997812日白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为2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是5年,本案王某于2005510日起诉白某,显然已过追诉时效。

[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

一、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继续犯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二是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就法律重婚而言,其主要特征为当事人隐瞒有配偶的事实骗取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行为人在办理重婚登记手续之后重婚罪即已既遂,这时一种非法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此后,虽然非法的婚姻关系状态虽然一直在持续之中,但其隐瞒有配偶的事实骗取结婚登记的犯罪行为却已终结,显然不符合继续犯所要求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的主要特征,因此法律重婚不属于继续犯,反而倒具备即成犯的主要特征。

二、即成犯是指侵犯一定客体或者引发一定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一经实施终了,即完全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有,犯罪行为不存在持续性,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而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结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即成犯和状态犯的相同之处在于犯罪行为都不具备持续性,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终了即犯罪既遂,此后犯罪行为不再持续下去。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区别之处在于具体犯罪行为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如果具体犯罪行为是行为犯则构成即成犯,如果具体犯罪行为是结果犯则构成状态犯。就法律重婚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隐瞒事实骗取了重婚登记手续的行为,重婚罪即告既遂,其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为或后果为其成立要件,故法律重婚符合即成犯的主要特征,应为即成犯。

综上,本案被告人白某的重婚行为系法律重婚,属即成犯,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也即从1997812日,被告人白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之日计算。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为2年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期限为5年。本案王某于2005510日以重婚罪起诉白某,显然已超过5年追诉期限,故被告人白某的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