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作者:杨军 发布时间:2006-06-29 浏览次数:4381
[案情]:
王某系汽车驾驶员,某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一行人当场撞死,肇事后王某便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检察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王某在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合议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王某的行为显然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故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法律对交通肇事者课以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因此,即使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没有逃逸,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只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而不能把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意见。对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后果并不严重的,可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而本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未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者向公安机关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的情形,应有所区别。因为,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向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肇事者的这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行为应转化为自首情节,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这也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另外,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认定为自首,一般没有争议。而对于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如果不认定为自首,这不但于法理不合,也有悖于社会公理。由此而带来的处罚上的不合理,不但不利于鼓励交通肇事者主动及时投案,积极履行相关赔偿义务,也会使刑法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综上,王某在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