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0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庭上,法官正在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凤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王凤玲与两名同案犯一起站在被告席上.她曾是靠婚姻诈骗而风云一时的“白鸽”,传说她性感妖娆、能说会道,貌美如花、狠如蛇蝎……而此时,王凤玲目光呆滞、神情麻木,她的思绪似乎又回到了多年以前……

 

三次失败婚姻,她自暴自弃

 

王凤玲1976年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虽说生于农村、家境一般,但父母都年近四十才得了她,系家中独生女,打小就被当作掌上明珠倍受呵护、娇生惯养。中学毕业后在家一直无所事事,因她怕若怕累,农活一样不会,想打工也无一技之长。眼看到了婚嫁年龄,虽说模样长得俊俏,但高不成低不就。直到王凤玲26岁那年,经人说合,远嫁于射阳县长荡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再加上王凤玲好吃懒做,经常抱怨丈夫没能耐挣大钱,夫妻间从口角龃龉渐渐发展为吵打。王凤玲的初次婚姻在维系了二年后告终。时隔半年,她再次远嫁高邮市横泾镇,因为她积习难改,第二次的婚姻并没能给她带来幸福,同样在不满三年的时间内离婚了结。三十出头的她回到父母身边。此时父母年事已高,加上体弱多病,不久就便相继去世。此时的王凤玲仅靠父母留下的小杂货店勉强度日,由于不能吃苦耐劳、不善经营,很快就亏空殆尽,王凤玲断了生活来源。后由本家堂叔牵线,再次改嫁本地一个中年丧偶的小老板。该小老板长年在外接工程,经济上还算宽裕,夫妻虽然聚少别多,但双方没有发生过多大矛盾,感情平淡,波澜不惊。她自以为找到了归宿,也打算就此安安稳稳地把过日子过下去。然而,就在此时,丈夫有外遇的风声不时传入耳中,这不啻于晴天霹雳,她知道吵闹均无济于事,就暗自留心,终将丈夫与“小三”抓个正着。丈夫恼羞成怒,对她恶语相向、拳脚相加。第三次婚姻再次以失败告终。王凤玲从此对婚姻彻底绝望,拿着离婚分得的几万元开始了坐吃山空、醉生梦死的生活,成天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迹在一起,东流西荡、居无定所。

 

一起诈骗成功,她初入“江湖”

 

201110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叫陈永远的的人找到王凤玲,说有一笔买卖可做。陈永远系无业人员,专干坑蒙拐骗的勾当。国庆期间,陈永远在长途公共汽车上认识了阜宁县沟墩镇的孙某,交谈之中得知孙在外打工挣了点钱,快三十岁了还没娶亲,父母催,自己也着急。陈永远几番热情地套近乎之后,拍着胸脯对孙说:“这事包在我身上”,还与孙约了相亲的时间。回到阜宁后,他带着一个二十五、六岁叫曹玉的姑娘找到王凤玲,说要给曹玉做媒,让王凤玲冒充曹玉的表姐,帮着说合。陈永远还向王凤玲承诺,事成之后定有高额报酬。王凤玲此时已混迹社会多年,一听就知道他们是搞婚姻诈骗,也就是民间所说的“放鸽子”。她犹豫再三,但一想到说番谎话就能得来大笔的钱,她便答应下来。三人随即聚在一起计议一番。次日一早便搭车前往阜宁县沟墩镇。曹玉化名“陈秀红”,陈永远扮“舅舅”,王凤玲扮“表姐”。孙家不敢怠慢,酒席款待。孙家对“秀红”相当满意,“秀红”也故作忸怩地表示同意,孙家父母当场给了“秀红”一个800元的红包。“舅舅”提出要孙家给“秀红”买几件新衣服,“表姐”趁机说:“不如大家一起去县城买衣服,然后再一起去秀红家见见她父母。”“舅舅”随即表示赞同,又提出去女方家上门提亲要带彩礼才行。经双方一番商议,确定彩礼为28000元,给“秀红”买衣服1280元。孙家又另外给“舅舅”一条红杉树香烟。在商场“秀红”又提出将彩礼钱放在“舅舅”身上,好让小孙陪自己专心挑衣服。钱到了“舅舅”口袋后,三人趁小孙不备,遛之大吉。事后三人分赃,曹玉分得12000元,陈永远分得10000元及红杉树香烟一条,王凤玲分得8080元。

 

连续疯狂作案,她终入牢笼

 

“首战”告捷,王凤玲就获得了不菲的“回报”。分赃时,她曾不满地对陈永远说:“活儿是仨人一起干的,凭什么曹玉就拿得比我多?”陈永远回答道:“人家小曹又年轻又漂亮,凭的是先天资本演主角,男人才会上钩。你要是不服气也去当‘白鸽’嘛。”这话给了王凤玲一个触动,她对着镜子顾影自怜起来:虽说三十五岁了,但没吃过什么苦,长相俊俏,身材保持得也不错。她自忖,要是再打扮打扮,看上去年轻个五、六岁应该没问题,做“白鸽”还是有“资本”的。说干就干,她联系了混迹“江湖”时熟识的一些狐朋狗友,搭起了“班子”,有人负责嗅探信息,有人负责前期摸底,有人负责“保媒牵线”,有人负责逃跑接应……一切准备就绪,便开始了连续疯狂作案:

 

201111月份,王凤玲伙同肖进,以介绍被告人王凤玲与阜宁县芦蒲镇金某相亲并索要见面礼的名义,骗得金某人民币1160元;

 

201112月份,王凤玲伙同陈永远、林四,以介绍王凤玲与阜宁县古河镇梁某相亲、登记结婚为由,向男方索要彩礼、介绍费,骗得梁某家人民币20000元;

 

20121月份,王凤玲伙同肖进、周秀珍,以介绍王凤玲与阜宁县板湖镇陈某登记结婚并索要彩礼、金首饰、介绍费的名义,骗得陈某家现金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物品,计价值人民币32903.55元。

 

诈骗屡屡得手,财源滚滚,她感觉自己真象一只翩翩起舞的“白鸽”,自由翱翔在“江湖”的天空之上……

 

王凤玲及其团伙疯狂的诈骗作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害人频频向警方报案。阜宁警方高度重视,迅速立案侦查,于201234月份先后将王凤玲及其团伙全部捉拿归案。阜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向阜宁法院提起公诉。阜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凤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凤玲等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凤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于20127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凤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团伙中其他成员分获得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判决生效后不久,王凤玲等人被押往江苏某监狱服刑。俗话说,善恶终有报。王凤玲这只“白鸽”终于落入了牢笼。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28月份,阜宁警方接到一起来自盐城市盐都区报案的诈骗案,阜宁警方在给受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时,受害人一眼就指认出王凤玲及其他两人为作案者。经查,被告人王凤玲等人在归案后,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他们心存侥幸,隐瞒了一起诈骗作案:王凤玲于20122月份,伙同陈永远、林四,以介绍被告人王凤玲与盐都区秦南镇华某登记结婚并索要彩礼、介绍费的名义,骗得华家人民币9600元及红杉树香烟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9800元。

 

王凤玲及其他两人被从监狱押回受审。阜宁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21030日对此案作出宣判,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啪”!一声清脆的法槌的敲击声,将王凤玲的思绪拉回到现实中,她茫然地抬起头来,看了一眼来过两次的法庭,再次低下了头沉默不语。

 

在上诉期内,王凤玲与两名同案犯均没有上诉。一个月后,她又再次被押回到监狱继续服刑。(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