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当事人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而承保的,构成禁止反言
作者:周强 发布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986
裁判要旨:公司向银行借款,并因银行要求以自身资产为借款担保而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知情归属于保险公司,并且被保险人被禁止反言。
【案情】
原告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耐特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
原告欧耐特公司诉称,欧耐特公司为其厂房在太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保险期间内,欧耐特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损失955629.29元。欧耐特公司要求太平保险公司理赔,但太平保险公司以出险厂房非承保标的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现欧耐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太平保险公司立即赔偿保险金955629.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欧耐特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保险合同内容由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所形成,欧耐特公司投保的保险财产是界北村的老厂房而非界东工业园的新厂房,故新厂房发生火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太平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涉案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丹阳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银行“),欧耐特公司不具有向太平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故要求驳回欧耐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
欧耐特公司在向张家港银行申请贷款后,应银行要求,由该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于
另查明,张家港银行设立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耐特公司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申请贷款,并应银行要求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该银行派员对欧耐特公司的资产及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在其为欧耐特公司制作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界牌镇界北村”,实际经营地为“界牌镇界东工业园”,说明其对于欧耐特公司界北村老厂房被拆迁、主要经营场所已迁至界东工业园新厂区、主要资产也位于新厂区等情况是明知的。而张家港银行是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知情应归属于保险人,故太平保险公司也应当知道保险单上欧耐特公司的地址与企业基本信息表中欧耐特公司填写的实际经营地是不一致的,欧耐特公司出险的房屋属于投保的财产综合险保险责任范围,太平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太平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为第一受益人,欧耐特公司无权请求赔偿保险金。法院认为,欧耐特公司投保的是财产保险而非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只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并未规定财产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中也未就受益人进行任何约定,故欧耐特公司作为投保人依法应当享有请求太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给付欧耐特公司欧耐特公司保险金955629.29元。
太平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镇江中院调解,太平保险公司支付欧耐特公司保险理赔款35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欧耐特公司发生火灾的厂房是否是其投保的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标的。法院认为,太平保险公司明知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而承保的,构成禁止反言
理由为:
一、欧耐特公司投保本意在新厂房。
二、银行要求欧耐特公司投保标的亦应是新厂房。欧耐特公司向张家港银行申请贷款后,该银行派员对欧耐特公司的资产及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对于欧耐特公司界北村老厂房被拆迁、主要经营场所已迁至界东工业园新厂区、主要资产也位于新厂区等情况是明知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银行要求欧耐特公司为公司资产进行投保,目的是为了保障欧耐特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自身贷款风险。出于这样的目的,银行会要求欧耐特公司以自身的主要资产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出于满足银行贷款的要求,欧耐特公司在投保时也只能选择新厂房而非老厂房进行投保。否则选择对于欧耐特公司已无实际利用价值的旧厂房投保,银行不可能同意。
三、银行对于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是明知的。根据太平保险公司与张家港银行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第六条,作为代理人的张家港银行的代理权限为:(1)代理甲方(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传递有关业务文件。因此张家港银行应当指导欧耐特公司准确、真实地填写投保单。张家港银行在承保前对欧耐特公司生产厂房进行了勘验,清楚明了欧耐特公司的生产经营已大部分在新厂房(即界东工业园)进行,其也清楚欧耐特公司投保的目的,而且在其为欧耐特公司制作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界牌镇界北村”,实际经营地为“界牌镇界东工业园”。在其收到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转交欧耐特公司时,张家港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应当知道保险单上欧耐特公司的地址与企业基本信息表中欧耐特公司填写的实际经营地是不一致的,但是其既未要求太平保险公司对此作出更改,也未对欧耐特公司就此说明该表述的不一致在出险后对欧耐特公司的利害关系,应当认为保险代理人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故投保人不受其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保险单证相关内容的约束。
四、太平保险公司明知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而承保,构成禁止反言。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明示或默示的向被保险人表示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知保险合同的瑕疵事实而信赖保险人行为的,其后保险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予以抗辩。欧耐特公司是通过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家港银行进行投保的,欧耐特公司按照保险代理人的要求提供了投保所需要的材料后,太平保险公司基于对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的信赖,未对投保标的进行现场查看,也未就保险标的及太平保险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太平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同意承保,实际上是认可了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标的地址、状况等投保风险的认知与判断。故应当认定其对于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其真正投保的标的为实际营业地,但其未提出异议,并且承保,应当推定保险公司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向欧耐特公司表示保险合同具有执行力,让欧耐特公司对此产生合理期待,那么在涉及理赔时就不得再以此理由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