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张和小刘是高中同学,两人都喜爱篮球运动。20076月某日,两人在体育场打求时,打的是同盟,在打球过程中,小张因传球用力过猛,击中小刘脸部,人身损伤为十级伤残。小刘为此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5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小刘诉讼至法院。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判小张父母承担小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00060%,计15000元。

[评析]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均无过错。打蓝球具有一定的受伤风险。这是该项运动的激烈对抗性质所决定。虽然因小张传球过猛该致使小刘受伤,但小张没有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小张应给受伤的小刘以适当补偿。但鉴于小张系学生,无收入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