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广朋为个体养殖户,被告王虎为经营冷库的私营业主,其经营的徐州市北方顺发冷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赵庄旺发冷库无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0055月,因局部地区暴发禽流感,原告为了避免损失,准备将自家养殖的鸭子宰杀后冷冻储存,待价格上涨后再予出售。525,经中间人邓三青介绍,原、被告双方就冷冻仓储光鸭事宜进行口头协商。526上午,原告将其总计2100公斤未检疫、未开膛的光鸭分装成35塑料袋,每袋60公斤,存入被告王虎经营的徐州市北方顺发冷库,双方约定仓储费为第一个月0.23/公斤、第二个月0.12/公斤、以后每月0.1/公斤。同年1223日,原告提取光鸭1袋,未发现质量问题。20064月,经被告索要,原告支付仓储费500元,同年530日,原告再次提取鸭子时,发现被告已将鸭子转移至其所有的位于铜山县茅村镇赵庄村的旺发冷库。货提出后,原告发现鸭子已变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20元,庭审中变更为12240元。被告在庭审中反诉要求原告给付仓储费3100元。

[审判]

原、被告所订立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目的恰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谨慎注意和防范合同风险,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仓储保管人,未尽到保管责任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价格应以光鸭入库时间20055月的市场价格4.8/公斤赔付,赔偿数量按照原、被告共同认可的34袋、60公斤/袋计算。但原告并非无任何责任,其未按行业标准宰杀、包装,不能排除此种情形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身为家禽养殖专业户,应当知道未开膛家禽的储存期限不可能是较长期限的,故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以适当承担1000元为宜。被告关于原告应支付仓储费3100元的反诉请求,由于原告享有后履行的抗辩权,对被告冻坏部分光鸭的仓储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给付被告未毁损的光鸭仓储费51元。故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10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王虎赔偿原告陈广朋光鸭损失9292元;原告陈广朋给付被告王虎仓储费51元。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王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广朋9241元。 

被告王虎不服判决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关于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该法条赋予了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权利,对不符合约定的仓储物有权拒收入库。本案中,原告要求存储的鸭子没有经过检疫,并且宰杀的环境、流程及包装不符合肉制品加工处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通知原告其存储的货物不符合入库的要求并且拒绝其入库,而作为专门从事冷库业务的被告,却在明知仓储物的实际状况又没有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情况下予以验收入库,应知道其中蕴含的风险。根据该法条“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自验收入库之时起,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由被告承担。

2、关于被告的保管责任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储存光鸭的场所和储存期限进行约定,依照交易习惯,双方的交验货地点即为仓储合同的履行地点,应认定订立合同时双方认可的储存地为北方顺发冷库,除非在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等情形外,被告不得主动变更仓储地点。而事实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是在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的情形下,擅自将仓储物转移至无仓储资质的旺发冷库。被告擅自转库并不当然意味着光鸭会必然变质,但是也有理由相信转库过程中会有疏漏以及无仓储资质的旺发冷库在冷冻仓储物时会有不规范之处.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事关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无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仓储合同订立后,被告应忠实履行保管责任,在保管过程中经常检查仓储物的状况,如发现有变质和其它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原告。本案中,被告身为经营冷库的业主,在仓储合同一方中处于强势地位,不仅要有缔约能力,还必须具备履约能力,熟知行业知识,准确掌握相关仓储物的冷冻、冷藏保质期限,从而实现合同目的。但从本案的事实看,被告显然忽略和没有做到认真履行这种义务,一方面,其辩称光鸭保质期限为三个月,但与原告约定了第三个月起以后每月仓储费用每公斤0.1元,说明其向原告承诺的合同期限至少超过三个月;另一方面,在冷冻物的行业规范中,去除内脏的家禽冷冻保质期为8个月,未除内脏的光鸭冷冻相对于去除内脏的保质期当然要短,但其在仓储期限已长达11个月的20064月份,向原告索要并取得500元仓储费时,并未提出也无证据证实其要求原告提货,或告知长期储存可能产生光鸭变质的后果。对违反合同擅自转库及不履行合同附随的告知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