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无锡市某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就加强中介服务行业诚信自律,规范管理等方面向其提出建议。

 

滨湖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现,房产中介公司在从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过程中,未能正确认识“限购令”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应对不足,甚至存在试图回避的侥幸心理,导致一部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限购令”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法履行,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

 

审理案件过程中,该院经过了解,认为中介服务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事前未审查合同双方情况。房产中介公司在接受买方购房请求委托时,并未主动审查其名下房屋权属情况,致使已经为限购对象的买方再次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二,事中未明确告知双方“限购令”内容及其后果。中介服务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提醒双方注意“限购令”的义务,致使买卖双方在不了解政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三,事后未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时,房产中介公司已知晓买方作为限购对象,仍存在侥幸心理促使了双方合同的订立,致使合同最终未能履行。

 

为此,就上述问题,滨湖法院向无锡市某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第一,执行严格的信息审查制度。房产中介公司不仅要严格审查房屋权利瑕疵情况,还应当将买方是否为符合政策规定的限购对象列入审查内容;第二,增设明示说明条款。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以口头与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双方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第三,加强诚信自律。房地产中介公司对于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明显存在瑕疵的买卖合同,应当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范引导,而不应为取得报酬而强行促成合同的签订。

 

房产中介公司对法院的建议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居间合同磋商、订立、履行活动的管理,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以预防新的纠纷出现,并在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