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加工公司从物资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约定物资公司负责办理钢材托运事务,运费由加工公司支付。合同订立后物资公司将加工公司购买的钢材交给运输公司运送至加工公司处,货到后加工公司以钢材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拒绝卸货和支付运费。运输公司无奈将加工公司和物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运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运输合同系物资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物资公司理应向运输工作交付运费,而加工公司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不应向运输公司给付运费,驳回运输公司对加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加工公司与物资公司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二是物资公司与运输工作之间订立的由运输公司将这批钢材运送到加工公司处的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已履行了运输义务,但因为加工公司不支付运费而引发争议。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又规定以外,合同外当事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运输合同在物资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订立,根据该合同,运输公司有义务将物资公司托运的钢材运送到加工公司处,物资公司也有义务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用。虽然加工公司与物资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物资公司负责托运,加工公司承担运费,但是运输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管加工公司和运输公司就运费形成何种约定,都与其无关。对运输公司来说,虽然其运送的钢材是加工公司从物资公司处购买的,但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相对人是物资公司,因为加工公司的原因造成物资公司的违约,当然还应由物资公司向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运费。而物资公司在向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加工公司追索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