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认为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替自己打官司的时候没有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先生拒绝支付代理费。而律师却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先生告上了法庭。1015,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先生在2006年发生了一起车祸,为了获得事故赔偿,他与苏州一家律师事务所于20083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指派一名律师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准备,按时出庭或参加调解;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必须交代理费1000元,结案后按赔偿总额的4%计收代理费。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签约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代理人准备相关起诉材料,代为先生书写起诉状,并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后,对先生的伤残等级委托苏州市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先生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要律师委托南京的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人的说明解释下,先生打消了要求重新鉴定的念头。后法院在代理人与被告的亲自参与下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先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04414.80元(赔偿款中对各项赔偿标准已适当进行提高。另外也作相应补贴),双方再无其它纠葛。被告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王先生却没有按约支付代理费16000元。律师事务所随即将先生告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先生支付代理费12000元,剩余4000元未支付。

先生辩称,他当初就对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服,请求律师到南京重新鉴定。但律师一直劝他不要到南京去鉴定,而且说到南京去不一定鉴定的等级就高。而且护理费的计算也是按最低标准计算,律师当时还说后续治疗费肯定是有的,但是调解的时候都没有提及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所以他认为给付代理费12000元也应该够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 律师事务所依约提供了法律服务。先生认为在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和后续治疗费等问题上法律服务所没有按约保护其合法权利。法院认为,在代理人的说明解释下,先生自愿打消了要求重新鉴定的想法;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已对后续治疗费用作了适当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先生放弃追索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并不损害他的合法权利,因此对先生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判决先生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000元。

点评:如今老百姓都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一般都会聘请律师来替自己服务。但律师能为当事人维权到什么程度,争取到什么样的利益,当事人心理总有一个期望值。然而并不是每一场官司都能达到这个期望值,这就使得律师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种种矛盾。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拒绝支付代理费。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时对双方的责任要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根据律师服务的程度来分层次的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对律师的服务有不满时要及时的提出异议,采用书面文字的手段将这种异议保留下来,以免后来双方发生争执时没有凭据。本案中先生虽然对调解协议有不满,但是他没有坚持自己的观点,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形,因此在律师提供了服务后,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