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断救死扶伤反被索赔案?小议举证责任的分配
作者:陆磊 发布时间:2007-01-25 浏览次数:2551
[案情]
06年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60岁的王某骑自行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在一交叉路口被一辆汽车从侧后方刮倒。倒地时,头部撞上路边的石桩,当场昏倒,肇事司机逃逸。后张某路过发现,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家属赶到医院,双方就医疗费问题发生争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自己先行垫付的医疗费。而被害人也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焦点]
由于案发当时张某只是送被害人去医院,没有报案。诉讼到法院时,现场已经被破坏,且无法获取有效证人证言的情况。该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做出判决,当事人双方观点截然不同。
张某认为:自己作为第三者,看见王某受伤倒地,情况严重,才把他送到医院及时救治,是救死扶伤行为。其先行垫付的医药费应该由被害人家属偿还。
被害人家属认为:自己亲人王某本来好好的,突然就被张某送到医院救治,病情严重。肯定是张某撞伤了王某,才将她送来救治的,因此,不应该由被害人家属偿还垫付的医疗费,同时,继续治疗的医药费仍得由张某来承担。
[处理]
在分析该案件时,我们发现现场早已被破坏,肇事司机也已经逃逸,无法从现场获得任何对本案有用的证据。张某的车没有受撞的痕迹,但事发时,肇事车辆也只是刮了被害人,被害人倒地撞到石桩才受伤的,因此,不能简单通过检验张某的车是否由受撞痕迹来判断是否其撞了被害人。在诉讼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利证据时,法院如何来审理这个案件呢?
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判定: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由被害人自行负担,张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
该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即张某撞伤被害人王某,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一个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即张某先行垫付医疗费,从而在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别考虑这两种法律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我们可以较为清晰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债权法律关系成立,有张某为王某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票据凭证,同时有其送王某到医院的证人语言,有王某住院的实际现状,所以法律关系是成立的,应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需要由被害人来举证。在本案中,虽然被害人是由张某送来医院,但不能由此证明张某即为肇事者。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更多证据来证明张某为肇事者,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