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作者:卢开旭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2192
[案情]
某市市民李某经与甲村委会协商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甲村一块农地,承包期限为30年。李某取得土地后决定将土地的一半用于种植油料植物,另一半用于建造住宅楼。为建造该住宅楼,李某雇了10名建筑工人,但人手仍然不够,就请贺某与贾某两个朋友前来帮忙。李某的一位远方亲戚宋某,听说李某要盖住宅楼就主动提出要来帮忙,但是李某怕宋某日后会借口前来借钱,故不要其来帮忙,开工后宋某仍然前来帮忙。一日村民赵某、刘某、马某经过该工地旁边时均被砖块砸伤。经查赵某因于李某所雇工人钱某有过节而被其故意砸伤;刘某是被贾某不小心掉下的砖砸伤;马某则是被宋某不小心掉下的铁锹所伤。而贺某则由于支架脱落被摔伤。法院通过审理,最终判定李某和钱某对赵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宋某向马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向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向贺某承担损害赔偿。
[评析]
关于本案中赵某、刘某、马某、贺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谁支付的问题,应视情形区分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由于赵某是被钱某故意砸伤,因此赵某可以请求李某和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李某有权通过另行起诉,就自己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向钱某进行追偿。关于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如何赔偿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李某之前明确拒绝了宋某的帮工,故马某则只能向宋某请求损害赔偿,而无权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刘某则应当向被帮工人李某请求损害赔偿,对贺某则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帮工活动中,帮工人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了,“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贺某由于支架脱落而被摔伤,并无第三人侵权及其本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所以贺某可以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判定李某和钱某对赵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宋某向马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向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向贺某承担损害赔偿,是合理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