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共有人能否提起析产诉讼
作者:万十平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1893
[案情]
原告马银芳,被告陈祥,被告缪萍,被告陈英英。
陈英英是陈祥、缪萍妇夫的出嫁女儿。2007年6月离婚折回娘家居住,同年7月向马银芳借款49000元,马银芳在偿还期限届满后诉请陈英英偿还借款,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了马银芳的诉求。马银芳于
[审理]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英英离婚后,在返回娘家居住期间向马银芳所借的款,法院判决确认属陈英英的个人债务,应由陈英英向马银芳负责清偿。陈英英离婚时未有财产进行分割,并抚养独生小孩,暂无清偿能力。但在陈英英出嫁前,其与父母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申请建造的楼房,在财产性质上属于共同财产,陈英英对所建造的楼房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该份额不会因其出嫁而消灭。共有财产被查封后,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又不提起析产诉讼。马银芳对陈英英享有合法债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合情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其对所建楼房的实际贡献情况酌情进行分割。遂依法判决楼房底层的一间归陈英英所有。
[评析]
本案是陈英英负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银芳代位提起的对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析产的诉讼。法律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以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确定权属。陈英英从学校毕业后已成年,虽然未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但也能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在与陈祥、缪萍共同生活三年多之后才共同申请建造住宅楼,住宅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上列有陈英英的姓名。据此,该住宅楼的产权属陈祥、缪萍和陈英英共有,陈英对住宅楼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共有财产被查封后,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又不提起析产诉讼的,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非共有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对非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如东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马银芳代位提起的析产诉讼,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