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空调安装工人李明国家人从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近9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后激动不已。2006125,李明国像往常一样和工友一起为苏州城东别墅小区一家客户移机。谁知在移机过程中李明国从梯子上摔下,当场不省人事,被工友送往医院急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却因摔下后伤及脑部导致智能重度损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再无经济能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李某家人将苏州市某电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2000年开始,李明国在朋友的介绍下为苏州市某电器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按月在电器公司领取薪水。前几年双方关于劳动关系既无口头约定也无书面合同,200610月,电器公司为了操作规范与李明国及其工友四人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其受电器公司指派,负责安装空调,承揽业务期限为一年,李明国等人安装空调的数量由电器公司统一安排。同时,电器公司规定,承揽业务必须由李明国等四人独立完成,不得擅自转让安装业务,并随时接受电器公司的监督,还规定若李明国等人私自承揽空调维修、安装业务的,要按收取金额的5倍向空调公司支付违约金,若李明国等人擅自将承揽业务转让他人的则每次向电器公司支付违约金30元,没有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安装通知单的每次需支付违约金50200元不等。合同签订之后李明国随同其他三名工友作为一个相对固定的小组一起从事空调安装、移机等工作。谁知两个月之后李明国就出了事故,李明国家人以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为由,要求电器公司支付李明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4余万元。

被告电器公司则认为,李明国与电器公司仅仅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原告按月在电器公司领取报酬的事实,200612月电器公司通知去城东别墅小区空调移机的是潘某(潘某系李明国固定工友),且认为李明国在移机过程中摔倒受伤是因为其使用梯子不当所致,与电器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电器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费用,且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已在李住院期间给付过23000元费用,尽到了应有的人情。

那么究竟电器公司是否指派李明国为城东别墅小区客户移机?本案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关系?电器公司到底要不要赔偿原告李明国的损失?金阊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第一,电器公司指派潘某为别墅客户移机,潘某按照以往作业习惯通知了安装小组成员李明国及其他三人,故电器公司认为李明国的移机行为非公司指派的观点立法院不予采纳。第二,李明国及其工友四人之间虽然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就合同的若干条款及客观事实看出双方实际为雇佣关系。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数量、违约金等条款可看出李明国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李某等人对于工作地点、时间、工作进程安排等自主选择权较小,且时刻接受公司监督,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揽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定作人无权对承揽人工作安排进行干涉。其次,从工作性质看,李明国是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按月从电器公司领取报酬,系雇佣关系的体现。再者,从合同的履行来看,李明国等人不得将空调业务转移给他人承担,而承揽关系中,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合伙他人或雇佣他人完成工作。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原被告双方之间事实上为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李明国在移机过程中疏于安全防范,自己也有过错,故减轻电器公司20%的赔偿责任,扣除电器公司在李明国住院期间垫付的23000余元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电器公司向李明国支付人民币8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