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7月,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百货大楼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百货大楼从工行某支行借款150万元。两年后某百货大楼经营不善,在某工行要求下,某百货大楼所有的财产抵押给工商银行,借款期限自20025月至20035月。某百货大楼自该借款到期后,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2005年该百货大楼欠款2000万元,申请破产。在庭审中,某百货大楼认可该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其他债权人认为,某百货大楼将其所有财产抵押给工商银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

[审判]

某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所签定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但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明知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到期债权人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处分财产,应属无效,将双方抵押合同予以撤销。

[评析]

因为根据合同法,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2、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恶意串通须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即明知 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第二、恶意串通须双方事先存在通谋,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另外,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本案中,某工商银行与某百货大楼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工商银行对某百货大楼欠其他债务的情况显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百货大楼将其财产抵偿给自己之后将有害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而仍然接受,即构成恶意。作为百货大楼,在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坚持将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权人时,也构成一种恶意。双方均具有恶意,就构成恶意串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上诉人与百货大楼签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