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在个案审理时经常会遇到一些虽然合乎法律规定,但却不合乎当地民俗习惯的现象,导致他们常常绞尽脑汁却发现严格适用法律难以圆满。如此法律民俗冲突的案子频频发生,成为一个避不开理难清的难题。近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就是如此。

原告:我有权取得及保管属于我和孩子的那部分财产

2006111,原告王文英的丈夫董广超因交通事故死亡,董广超的父亲董纪来、母亲常秀英及王文英等委托董广超的叔叔董纪斌到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共支付赔偿190000元,实际领取到113000元,领取人董纪斌将20000元交到王文英手中,93000元交给董纪来、常秀英手中。董广超、王文英有一幼子董知礼,一幼女董桃。2007810,王文英起诉公婆及叔董纪斌要求返还财产。

被告:钱我一分不动,是为我的孙子留着的

   两被告董纪来、常秀芳接到儿媳妇的起诉,满腹委屈:“这九万多我一分不动,是为我的孙子(不包括孙女)留着的。我的孙子是我家的后代,如果我把钱交给她妈妈,她妈才三十三岁,一旦改嫁,学村里其他的小媳妇一样,把钱拿走了,把孙子往我门口一扔,我老两口拿什么钱来养活孙子、给我的孙子盖房娶媳妇?”经询问村民,在同村,的确曾有过类似寡妇携款改嫁、不要孩子的先例。据称,为了保卫“孙子的财产”,两老口表示死也不会交给儿媳妇。

法官:三种调解方案,当事人皆不同意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意识到这是一起牵涉亲情及风俗习惯的财产纠纷,必须格外审慎地处理。本案的事实明确、在法理上也很清楚,但是如果没有被告的积极配合,即使下判也不能保证能得到很好执行。因此,法官为两方当事人提出了两类调解方案:一是谁也不拿这份钱,钱由村委会或法院保管,作为孩子的生活费,由原告定期领取。此意见先是原告不同意,做通原告的工作,被告又转而不同意;二是拿出部分钱,先给孙子盖房子,此方案双方也不同意。经过很长时间的反复调解、上门调解、组织当地村干部共同参与做工作等调解方式,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07127日法官作出判决: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其调解款中属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董纪来老夫妇无权保管,应由其监护人王文英保管,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他费用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王文英的份额及两个孩子的份额按比例确定为43541.85元,董纪来夫妇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文英。判决生效后,董纪来老夫妇没有履行,仍坚持:“钱我一分不动,全部为孙子留着,等我们老了,我们自有安排,会托可信赖的孙子的董家叔伯给他留好。”王文英出于某种考虑,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申请执行。

此案的难解在于原被告拟制血亲之间亲情信赖的缺失,同是也是由于当地风俗习惯的作遂。在当地尤其是农村,夫权主义和“男尊女卑”思想还是根深蒂固,认为只有男性是家庭乃至家族的后代和血脉传人。在本案中,爷爷奶奶认为,儿子没有了,儿媳妇便是外人,钱是不可能交到儿媳妇手中,孙女长大了肯定要出嫁,自然不要给她留什么遗产,只有孙子才是真正的继承人。因此作为爷爷奶奶,为孙子的将来考虑,要把钱留好给孙子,于是就有了本案的纷争。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与本地风俗类似冲突比比皆是: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传统风俗中认为,妇女出嫁后要以丈夫为主导,以赡养抚养丈夫直系血亲为主要义务(夫权主义)。

2、在夫妻财产上,《婚姻法》规定,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同所有。传统风俗中认为“寡妇带财产改嫁”是窃取家族的财产,甚至出现以家族族长以“收回”为名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发生。

3《婚姻法》及有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传统风俗中认为,“子女是男方的血脉,与儿媳妇无关”因此,一旦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大多选择自动放弃子女抚养权,即使有的母亲想亲自抚养孩子,也会受到孩子爷爷奶奶的百般阻挠。

4、在《继承法》上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风俗中做法是“遗产继承只给男性后代”。同样,《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传统风俗则是,男子承担绝大多数赡养父母义务,出嫁女以赡养丈夫方面父母为主要义务。

5、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与“男尊女卑”“养儿防老”思想相违背。妇女为了在家庭中更有地位,只有不惜违反计划生育,生下男孩才更加理直气壮,更容易得到家庭的尊重。

在遇到此类难缠扰法的风俗,法官应采取什么态度:

适当尊重而不盲从的态度。法律并非万能的,法律如果不考虑伦理、风俗的影响,在施行中必然阻力重重。无庸置言,有的风俗习惯在历史的长河中曾起到较好的积极推进作用。如在有儿有女家庭,实行以儿子为主的养老制度,可以让女儿减少负累,重心于另一个家庭的稳定。但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发展,这些风俗与与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及建设文明、和谐、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矛盾。因此,法官对风俗习惯的态度应是适当尊重而不盲从的态度,绝不能过于牵就风俗习惯而产生法律的实际倒退。笔者认为,对风俗习惯要根据个案解案,首先要强调调解,在调解中既要对当事人讲透法律,又要引导当事人考虑到风俗,引导双方在合法的基础上,占法理者考虑风俗、风俗者讲透法理适当让步,虽然文中所举的案例由于双方信赖缺少的原因没有调解成功,但主审法官官认真谨慎的态度、积极想办法的良好心愿是值得称道的,即使最终判决了,也达到了息诉和止争的目的。在现阶段,可以尝试,在依法判决时适当考虑风俗习惯因素,给依风俗习惯占理方适当的下调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对有儿有女家庭的赡养案件,如男方一直占有父母赠与的绝大多数财产,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以依风俗习惯适当降低出嫁女的赡养义务。但如女方是独生子女,且占有父母赠与的绝大多数财产,则应承担全部抚养义务。在判决书中要将风俗习惯讲透,入情入理,要达到让当事人充分信服的效果。尤其要避免对风俗习惯的盲从而丧失了作为一个法官的根本。毕竟,法官暂时的让步是在目前的价值冲突中选择“和谐”这一价值取向,法官更应信仰于社会和法律未来的进步。

有关部门应加大积极引导,加大普法力度,倡导文明科学平等的人生态度。事实证明,越是不发达地区,这种风俗阻法的现象越明显。上至国家、城市,下至村镇委会,要大力宣传崇尚科学反对愚昧的人生态度,重塑积极、进取、和谐的人生观,倡导男女平等,加大普法力度,普法要从学校开始,从小事开始,对有一定合理性的风俗要引导,对不合理的风俗要破除。如在本地还有着种种限制出嫁女回娘家的风俗。认为出嫁女凡每月阴历初一、十五、每年“大冬”等特殊日子,不得回娘家,不得在娘家“坐月子”,否则不吉。还有一些不吉物及风水的风俗,如认为花椒树隐寓不祥、“椒旺人亡”等,这些风俗虽然有市场,但实质是愚昧和迷信的反映,对社会进步没有任何推动性可言。政府应加大法治宣传、科学宣传、文化宣传,在村镇设科学馆和文化室,引导群众提高法治、科学、文化素养,让这些迷信风俗习惯彻底地失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