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金荣是江苏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200510月,该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拆除了王金荣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的附房,为此,王金荣从管委会处已得到经济补偿2500元。2006724810,王金荣以住房困难为由直接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建43.94平方米的附房,但管委会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王金荣诉至法院称,他因生产、生活的需要,多次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建附房,但管委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开发区管委会辩称:王金荣作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在未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要求作出审批,不符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请求法院驳回王金荣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限七日内对王金荣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或翻建房屋但未经所在村讨论同意,开发区管委会应否直接审批。

王金荣认为,其要求建附房可不经村同意,开发区管委会应直接审批。开发区管委会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拆除王金荣的附房已经作经济了补偿,现要求建房应按照规定逐级审批,但王金荣未经村审批同意,对王金荣的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无权直接作出审批。
  
该开发区位处江苏省行政区域,故应适用《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内的土地进行管理是其法定职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虽然王金荣的申请未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但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王金荣的申请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然开发区管委会在接到王金荣的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个人建房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1、建房之前,应向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填写村镇个人建房申请表。村委会根据规定的建房条件,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建房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乡镇政府。2、乡镇政府建设办公室,应根据规定的建房条件进行审查、依据村镇规划确定其建房位置和范围,核实情况,签署意见,上报县建委。3、县建委派专人实地踏勘并集体研究,重大或重要地段建设要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建设的,确定设计要求,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个人,由建委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4、县建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予以审批,(重大或重要地段,建设报政府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农民持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到乡、镇政府建设办公室申请开工,建设办公室根据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的规定,确认无误,现场放线正式开工,重要或重大建设由建委汇同城建办共同放线。6、农民在建房过程中,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本案中,尽管王金荣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但开发区管委会亦应对王金荣的申请及时作出答复,无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据此,法院限该开发区管委会七日内对王金荣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