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提前庆六一 造成损害谁负责
作者:陆建辉 发布时间:2006-06-02 浏览次数:4484
[案情]
2005年的“六一”即将到来,某小学决定为庆祝六一举行一次全校的体育运动会,时间定于六一前日即五月三十一日。竖日上午,某小学的三百名学生参加了这次的“庆六一体育运动会”。运动会的排球比赛是由该校的六(1)班与六(2)班参赛。在排球比赛过程中,六(1)班的黄大伟在掷排球时不慎将排球抛出围墙外,黄大伟为图省时遂避开裁判老师的视线,翻过2米高的围墙捡球,在从围墙翻回时跌地受伤。事发后,学校立即将黄大伟送往某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双骨折,行内固定术,于同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335元。
[审判]
市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大伟与被告某小学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双方协商未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黄大伟为治伤所花的医药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0元,由被告某小学赔偿670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本案受理费7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4元,被告负担289元。
[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六一(1)班的学生。2005年5月31日,原告在被告举办的体育运动会上进行排球比赛时,因排球抛出操场,原告为了捡回一只排球,从2米高的围墙上跳下来,造成意外跌伤。因原告属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责任理应由学校方承担。
被告辩称,学校不是黄大伟的监护人;黄大伟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了伤害事故,对此事故应当依法由黄大伟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管理失职之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大伟已投学生系列保险,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来弥补。
[评析]
学校承担什么样责任,根本的要搞清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学校是国家的教育职能部门,其最根本的任务和职责是教育,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社会生活的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由教育职责派生出在教育过程中照管学生在学校受教育期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可见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本案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照管责任。如何衡量学校是否尽到照管责任?我们对此不能一味苛求学校,因为学校不可能派教师不间断盯住每一个学生,同时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学校教师教育学生不要伤害他人,学生仍去伤害他人,不能因此就讲学校失职、有过错。学校照管标准按一般说法应尽到谨慎、勤勉、细心的“良家父”责任即可。一般来讲,学生越小,学校的照管义务要求越高,如学生背着教师在校园相互伤害或外人乘隙潜入学校伤害学生,一般都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而应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教师在学生之间相互伤害,学生与外人之间相互伤害时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导致伤害发生的,学校无疑应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应是直接赔偿责任,直接赔偿责任还应由直接行为人承担,学校承担的应是赔偿不足的补充责任为宜。
学校承担责任体现的是什么法律原则?按照民法的原理,学校承担责任体现的是《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但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体现在两个层面使用,一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用,见民法通则第四条;二是作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使用,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一般都在第二个层面上讲。但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的适用,并非没有前提,一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于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什么是当事人?从侵权案件讲应指与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有密切联系并存在因果关系的人,如无此限制,将导致责任泛化,过错责任原则虚化。二是《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即受益人的补偿,前提是受益人。
所以学校应否承担公平责任?应看学校是否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归责条件,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让学校负经济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学校对学生既非监护人,亦无监护责任,它承担的是一般谨慎、勤勉、细心的照管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特殊情况,在符合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前提下才承担公平责任。如不恰当地加重学校责任,学校将不敢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实践课、社会实践,不敢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学生被束缚在教室内被教师一个盯一个注视着,这是一个不可想象的局面。
本案原告在运动会上翻过2米高的围墙捡球,又从围墙外侧翻回时受伤,被告学校对此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问题的回答,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方面,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履行应当与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在运动会上由体育教师任裁判的情况下,学生翻出围墙捡球,老师未能察觉,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虽然老师在课上进行过安全教育,学校也有不准翻爬围墙的明令,但是老师在具体的管理时间,具体的管理地点,仍然负有具体的管理职责。老师的管理行为是履行教育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的后果应当由学校来承担。第二方面,原告年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攀爬围墙的危险性,但是原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避开老师的视线,翻爬围墙导致受伤。学生本身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据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本案原、被告责任相当。(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