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劳动争议是否应予受理? 兼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适用条件的理解
作者:邵海州 戴冬亮 发布时间:2009-02-23 浏览次数:2087
[案情]
张某于2007年2月进入某服装厂工作,
[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该法自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此案。理由是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法律一般只约束生效后的行为。由于张某与服装厂的纠纷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另外认为追索加班工资与一般的劳动报酬不同,此外还认为,只要仲裁裁决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就可以依此告知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本案不应适用该法,法院应受理此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理由为,虽然劳动纠纷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但是仲裁裁决实际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后。而且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仲裁裁决程序与法院审判程序也相互独立。另外,仲裁裁决虽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毕竟仲裁程序与审判程序存在巨大差异,且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的是法律。虽然法确实不溯及既往,但是,本案中实际不是要求法律溯及既往,而是要求法律得到认真落实罢了。
[点评]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法院是否受理案件应属于程序问题,程序问题应该是生效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应该适用。即只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