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新增的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至此,电子送达正式被引入民事诉讼法,成为第七种送达方式。

 

与另外六种送达方式不同,电子送达要求”确认收悉”, 否则送达将是无效的,因此能否确认收悉关乎送达是否合法有效。

 

有人会问,难道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也不能作为送达回证吗?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电子邮件回复是否是受送达人亲自回复,而非被冒充?电子邮件回复证据如何固定?

 

因此,传统的签收虽然简约但是并不简单,因为它同时解决了证明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签收是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和证据固定三个问题。如何不能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即时有电子邮件回复也不能必然证明”确认收悉”。

 

解铃还须系铃人,科技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科技解决,以上问题的解决离不开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和”不可否认”机制的应用。

 

身份认证技术主要负责确保是受送达人接收电子诉讼文书,数字签名技术则主要负责保障电子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电子送达实践较发达的国家现正不断研究如何从上述两方面技术加强电子送达的安全性,尤其是数字签名技术方面。因为它是目前保障发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内容、日期)和真实性最安全的技术,被视为与手写签名同样安全,如无相反证据,数字签名和手写签名一样是社会所承认、证据法所接受的保证证据真实性之手段。作为一种保障电子送达安全的有效工具,数字签名技术已经被各国写进了最新的立法建议,如比利时、美国等。

 

不可否认”机制实际上是现今电子商务信息安全领域广泛使用的名词,是一套有效保护通信的一方不受另一方谎称通信没有发生而导致的伤害的机制。美国律师协会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在准则中将其定义为:”对消息签署的身份以及消息完整性的有力的和实质性的证据,它足以防止一方成功地否认消息的来源、提交和送递以及其内容的完整性”[1]。电子送达中的”不可否认”机制应该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生成记录和保留记录。生成记录是指在电子邮件发送中,无论邮件是否打开,邮箱均有相关的时间记录,故可以直接从邮箱的文件收发记录中证明电子送达的发送与接收问题。保留记录是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会删除有关记录,故还可设立可信任的中立第三方来保存好文书的发送与接收记录,方便以后可能使用证明的需要,还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电子文书保存的后备途径,防止因人民法院的设备出现故障而丢失诉讼文书的情况发生。这个中立第三方的最佳担当者就是电子邮件系统运营机构。因为网络服务商保存有电子信息发送的记录,当以上述方式无法提供证明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电子邮件系统运营机构提供电子文书收发传输的数据和记录,以解决上述各项证明问题。

 

电子送达是随着电子通信技术发展而衍生出来的送达方式,是法律和科技结合的产物,并以其快捷、方便、低碳为传统的送达方式注入了新血液,新民事诉讼法在全国法院进行了深入实践探索后吸纳电子送达作为正式的送达方式,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应该充分肯定。但是应当看到,立法者对于电子送达的引入其实比较谨慎的,确认收悉的规定也表明信息安全仍然是其考虑的第一因素,这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送达的效率。但是笔者管中窥豹,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电子通信必然会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到那时观念的更新、技术的进步会让电子送达会像邮寄送达一样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到那时电子送达就会成为一个子弹洞穿”送达”难,只是现在它还在飞,我们要做的就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1]卢云华、沈四宝、Naill Lawless、Julia Hornle.在线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