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公告送达条件
作者:席陈梅 邵森弟 发布时间:2009-10-16 浏览次数:2212
[案情]
原告唐某(现在监狱服刑)。
被告仰某(2003年春死亡)。
原审查明,唐某与仰某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恋爱,同年3月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
再审另查明,2003年春一天深夜,殷某到唐某的卧室闲聊时,被唐某的丈夫仰某回家发现,仰某即对唐某进行打骂,并扬言要把唐和殷两人搞臭。后殷某、唐某将仰某杀害。
[裁判要
原审认为,唐某与仰某在
再审认为,唐某将其丈夫仰某杀害后,又于2004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唐某隐瞒事实真相,使法院做出受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原审之所以出现错判,是原审未准确把握公告送达条件所致。
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是缺席审判,其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后一旦生效,将会产生无法逆转的法律后果,如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实践中,应如何来把握公告送达条件呢?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认定。对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往往是因双方发生矛盾,才离家出走。他们外出后一般不愿意与对方联系,但与自己的主要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仍有联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对恶意离婚纠纷的辨别,要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配偶外出的机会而进行欺诈式诉讼,达到解除婚姻、破坏家庭等目的。其次,要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一概认定,法官要主动查证,必须有受送达人近亲属的证明和基层组织的证明,证实受送达人确实下落不明,其他方式又无法送达,决不能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就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原审对仰某是否下落不明未作出严格审查,仅凭唐某个人陈述便认定仰某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以仰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作出错误判决。2、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多长时间适用公告送达呢?笔者认为,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考虑,一般应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为限。因为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有些受送达人只是短期的外出打工,有时几个月,甚至一年,他们并非下落不明,只是一时无法与家里联系。如果简单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缺席判决后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诉、上访。尤其是离婚案件,被告离家时间太短,缺席判决难以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旦判决离婚生效后,即使离婚判决有误,法律对此也无法再予以救济。因此,适用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