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与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取得某小区房屋一套,许某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2005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该住房由郑某所有,并由郑某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2006年,许某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相关手续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郑某得知后,认为许某办理房屋登记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归自己所有的事实,市房管局也未尽审查义务,故以双方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市房管局颁发给第三人许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权证时,具有审查、登记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房产原系郑某与许某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已约定将房屋归原告所有,第三人隐瞒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事实,到被告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审查不严,将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许某,其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评析]

本案中房管局的发证行为,应予撤销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审查房屋权属情况是房管局的法定职权,对于房屋权属有争议、有分歧的房屋不应登记,只有房屋权属明确、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房屋才能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在本案中,第三人许某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房管局有责任、有义务查明该房屋权属情况,严格审查许某是否确是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有无其他共有人。

2、本案第三人许某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时,说明自己已经离婚的事实,出具了离婚证书,虽然离婚证书能够证明许某现是单身一人,但离婚证书也恰恰表明该房屋有可能是许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对此,房管局更应要求许某出具相关离婚协议等能够证明蔡某与其前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显然本案被告房管局忽视了这一细节,审查不严,存在过失。

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于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房管部门应予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本案中,房管局错登房产存在一定的过失,其颁发的房产证书应当撤销。

4、本案错登房产,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房管局与第三人许某都存在一定的责任,对于被告房管局的过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对第三人许某的赔偿责任,应告知原告陈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