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杀人被判死缓 离婚诉讼中争要儿子抚养权
作者:杨小红 发布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269
一名正在服刑的死缓犯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一个并不现实的要求:一定要取得对儿子的抚养权。吴江法院法官通过过细工作终于打开了服刑犯的心结,使得案件妥善解决。
2007年11月28日,陈某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上了一辆奇瑞轿车,到苏州郊区的一块空地时,趁人不备将司机杀死,劫得人民币300余元及手机1部。嗣后,又将被害人尸体抛入一池塘内。2010年12月陈某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陈某服刑期间,其妻提出离婚诉讼。
案件答辩期满后,受理此案的吴江法院少年庭法官前往南京监狱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在庭审中态度强硬,当庭威胁原告,要求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利。法官当即对其口头训诫,同时耐心释明,抚养孩子应以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要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等综合因素。没等说完,陈某又极其不耐烦地打断法官,称:“你们不用跟我讲这些,道理我也懂的,如果小孩不判给我,我什么都没有,等我将来出去了,都已经老了,我还能有什么?”无论法官怎么努力释明,陈某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只要孩子判给他,就同意离婚,并声孩子可以交给老家的爷爷奶奶带。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一,未能达成协议。
回到单位,法官及时向原告打听到被告家里的电话,联系到被告的母亲,将案件的审理情况告知陈母,并询问其有何意见或要求。陈母也表示希望自己的孙子能留在自己身边。法官耐心向其解释为什么不能满足他们愿望的理由,同时又告知原告工作已经做好,原告会让他们去探望孩子的,也会让孩子去看望陈某的。陈母表示理解并接受法院的意见。
随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问题,被告因严重暴力犯罪已被判刑,尚在监狱服刑,且将持续较长时间,客观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且双方所生之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以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陈某要求抚养儿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考虑到陈某在庭审中的对立情绪,也为了有利于被告的劳动改造,化解不必要的信访纠纷,法院没有按常规直接将判决书寄往监狱了事,而是再次前往监狱,当庭作出宣判。在宣判前先给监狱方面通报了被告在庭审中的表现,了解其开庭以来的思想动态,询问其为何明知自己客观上不具备抚养条件,还一再坚持要求抚养孩子。面对法官的询问,陈某终于说出了自己的顾虑,原来他担心原告忙于打工挣钱,无暇照顾儿子,而且听说儿子已经有些时间不肯去读书了,自己在监狱里非常挂念。每个月只有一次往外打电话的机会,他都是打给儿子的,自己父母那边都没有打过。法官对他的担心表示理解,并答应回去后会及时联系原告,法院将关注孩子的思想变化,必要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疏导。法官同时鼓励被告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到亲人身边,做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用的人。陈某听了之后脸上露出了笑容,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