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时不听市场管理人员的劝阻,使用电焊明火搭建保温棚,结果引发火灾。1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赵某的财产损失52000元,由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50%26000元。

 

赵某在沭阳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水果批发生意,其将在批发市场内搭建用于存放香蕉的彩钢夹芯板保温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由从事电焊服务的被告许某施工。20101223日晚,沭阳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人员检查时,发现赵某商铺使用电焊明火违规搭建保温棚,当场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赵某和许某不准再使用电焊明火。次日上午,许某与其雇员马某仍继续施工,1142分左右,马某在使用电焊焊接彩钢夹芯板时,引燃夹芯泡沫塑料,发生火灾,造成赵某商铺内水果、床等物品烧毁。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赵某与许某未达成赔偿协议,为此,赵某到法院诉讼索赔。诉讼中,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诉讼。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本起火灾事故发生时,沭阳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从事水果批发生意的经营者商铺内备货价值一般约为50000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发生火灾的事实和原因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根据火灾发生时原告所在市场经营水果批发生意的一般备货价值及生活物品配置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财产损失酌情确定为52000元。被告许某从事电焊服务,在为原告搭建保温棚过程中,违规施工引发火灾,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赵某违规搭建保温棚,并同意被告使用电焊,对发生火灾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许某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