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厂长侯某“炒了鱿鱼”,怀恨在心的许某便借用夏某的手机给侯某的老婆发送信息,称侯某和该厂女工孙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气的孙某住进了医院。在孙某起诉许某获支持,法院判决许某赔偿并道歉后,许某却称自己是无辜的,都是夏某搞的鬼,并将夏某告上了法庭。近日,丹徒法院审理了两起与许某有关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今年719日晚,家住辛丰黄墟的孙某正在家吃晚饭,突然有人重重敲门,孙某开门发现是自己所在工厂老板侯某的妻子张某。张某劈头盖脸将孙某一顿骂,并警告其不要勾引自己老公。张某一头雾水,赶紧解释根本没这回事,并问张某是从哪里听到的谣言。张某称自己收到他人给自己发送的五条信息,上面写着侯某与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内容。孙某接过手机一看,信息中捏造自己和侯某何时何地发生过不正当关系,内容污秽,孙某还是个待字闺中的女青年,眼见自己被别人污蔑,觉得清白受损,气的当场就晕倒,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出院后孙某找到张某,询问到底是谁发的信息,张某告知是工厂另一女工夏某。孙某找到夏某理论,夏某却称自己根本没有发过信息给张某,但拿出手机检查后发现,夏某手机上确实有五条曾经发送给张某的信息,内容正是孙某在张某手机上看到的。这时旁边的工友提醒,当天被辞退的工人许某曾经跟夏某借过手机,夏某回忆起许某的确跟自己借过手机,此前许某也曾经向他人散步厂长侯某和孙某有暧昧关系的谣言,短信应该是许某发送的。气愤的孙某找到许某后,许某拒不承认,无奈的孙某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

 

开庭时,孙某请夏某出庭作证,夏某指出,当日许某确实跟自己借过手机,并发送了毁谤的内容给张某。经过审理法官认为,许某通过手机信息谩骂、中伤、侮辱性言论的方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影响到原告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许某停止侵害、当面道歉、张贴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孙某因病住院的费用。

 

但判决的第二天,许某就又来到法院,当完被告的他这次是要当原告。许某自称,证人夏某陈述的内容不属实,是夏某发送短信给张某并诬赖自己的,要求夏某恢复自己的名誉权,并赔偿法院判决自己支付给孙某的钱,同时要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这次开庭,夏某找来了当时看到许某向自己借手机的几位工友当证人,并提交话费清单证明自己在许某借手机前后都没有使用过手机。而许某除了口头陈述外,不能提交任何证据。最终法官依法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