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诉讼增多的原因及其对策
作者:张军 吴昊 发布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525
随着涟水县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色:
一、涉农房产纠纷升级,焦点矛盾突出,审判难度加大。随着近年来涟水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域内与农村房屋有关的房屋买卖、租赁以及物权保护纠纷不断增多。焦点矛盾集中在与房产有关的析产继承纠纷上,此类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极难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二、维权意识强烈,诉求渠道单一,对法官要求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提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在涟水县当事人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强烈但法律知识淡薄的现象。法院成为当事人维权诉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法官不仅要做居中裁判者,更要做法律传播者和矛盾化解者。
三、价值观念转变,传统风俗动摇,审判需要均衡兼顾。区域经济开发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导致农村地区传统的价值观念开始转变,固有的风俗习惯逐渐淡化,社会矛盾的复杂程度增加,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升。法院既需要公正审判,也需要维护传统的善良风俗来调节失衡的价值观念。
针对辖区内民事审判工作的以上特色,涟水法院从提高审判质量入手,着眼于区域内的民俗民风,从以下四个角度探索适合区域特点的审判方式:
一是继续发挥调解优势,化解焦点矛盾和严重的对立情绪。充分发挥农村司法所、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的优势,最大限度发挥随调对接工作的作用,特别在家庭析产纠纷、相邻纠纷等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中,尝试通过引入其他社会主体来协助进行调解、稳控当事人情绪,为审判工作提供便利。通过法官接待日加大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完善推广诉前调解机制。
二是以司法促普法,通过释明工作使法律渗透社会生活。针对辖区内当事人维权意识强、接受法律知识意愿强的特点,法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自愿、及时原则,依法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释明,特别是对调解或者撤诉的案件,必须有针对性的就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向当事人释明,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法律知识,变被动审判为能动司法,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是把握地区特点,平衡法理与人情以促进区域和谐。针对辖区内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的变化,一方面要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善良风俗,倡导积极向上、正义合理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要结合处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辖区内人文、经济特点,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在法、理、情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通过审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更要促进区域和谐。
四是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满足审判工作新需求。面对区域内日益复杂的民事纠纷和不断增加的案件压力,涟水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法官及法官助理集中研讨案件,分析民事审判新动态,探索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集中研讨案件,为法官提供了提升业务水平的交流平台,确保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使青年干警能尽快把握区域情况,兼具理论与实践经验,从而形成结构合理、科学配置的人才梯队,最大限度的化解审判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