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货车车主,其将货车及驾驶员王某一并包给陈某搞运输。20078月的一天下午,王某驾驶货车,与艾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人艾某的妻子张某当场死亡,艾某受伤。事发后,交巡大队认定王某、艾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高某所有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者张某的母亲、儿子及丈夫艾某将高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艾某以高某、王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另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就两件赔偿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亲属50000元、艾某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艾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三原告亲属张海云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巡大队认定王某与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被告王某与原告艾某应对其致张某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被告王某还应对艾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减去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款,不足的损失部分应由王某与艾某各半负担。

王某虽是为陈某驾驶车辆,但其劳动及车辆的使用费由高某与陈某结算,其工资亦由高某发放,因此,应当认定王某系高某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高某承担。因王某与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认定王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失,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高某对死者亲属及受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判决后,不少车主对承担替代责任不理解。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也属于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雇主,应当为雇员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雇主在选择雇员时一定要挑选具备相关资质、职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同时加强对雇员的培训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但伤害了他人,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