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48,吴某找到王某,称自己要购买一批鱼饲料,急需钱用,向王某借款4万元,利息可以高一点,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期为半年,年利率为25%2008109,借款到期,吴某只还了本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王某要求归还双方约定的全部利息,吴某认为当初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拒绝偿还剩余利息。王某认为当初双方约定的利息是自愿的,吴某理应全部归还约定的利息。由于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与王某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合同有效。但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故判决由吴某再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给王某。

[法律分析]

公民之间的借贷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一种私人间短期融通资金的方式。由于它属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之外的资金,国家对它监控不严,容易出现放高利贷等损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进而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现象发现。因此,尽管民间借贷可以由私人自由约定利率,但该自由权要受到一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