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1月4日,涟水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05件,而这105件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为了合理使用审判资源,涟水法院分析了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被告不到庭的原因:

  一、邮寄送达的应诉手续被告未收到。由于一些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登记的当事人地址均是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而其实际的住所地往往不是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大多数青壮年都纷纷离开家到城里打工,所以其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往往不一致。再者,即使当事人是城里的,但由于房屋拆迁等原因,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往往也无法查找。上述原因导致了被告往往收不到邮寄的应诉手续。

  二、被告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按理说,收到应诉通知手续的被告应积极地参加应诉,及时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有大多数被告不到庭参加应诉,究其原因是,这些贷款实际上并不是借款人所用,而是他人所用,所以他们不愿意偿还贷款,也不会主动地参加诉讼。还有就是被告是保证人的情况,他们认为应由借款人偿还贷款,借款人如果不参加诉讼,他们也不会参加诉讼。

  三、被告无视法律的权威性。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不会因为被告不到庭而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所以被告就认为参不参加诉讼也无关紧要,反正没有什么损失,自己也不会因为没有参加诉讼而受到处罚。

  被告不到庭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加强贷前调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进行事前调查核实,弄清贷款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实际住所地,并对这些情况进行造册登记,这样如果发生诉讼时,就不会因为被告地址不准确而无法送达。

  二、金融机构严守放贷程序。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要发生如“张三”拿“李四”的贷款本子到银行也照样可以拿到贷款的事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借款人自觉主动地参加诉讼,解决借款事宜。否则,借款人与实际用钱人之间就会相互推诿,从而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三、加强法律宣传,采取法律措施。法院要不定期地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等地方进行法律宣传,让群众了解法律,从而积极地保护自身的权利。让这些群众知晓,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享有抗辩权,如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被告放弃了这些抗辩权,从而发生对被告不利的后果。这样这些群众,一旦成为被告,他们就会积极地应诉,以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再者,法院要积极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拘传等法律措施,从而在当事人中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加应诉。